浦發銀行因銷售飛馬系列產品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被銀保監會通報

【導語】4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了一則通報,通報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案例。據筆者瞭解,此次通報針對的正是2018年9月份浦發銀行代銷的“西部利得-飛馬”系列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暴雷事件。

根據《通報》內容,銀保監會查實,浦發銀行在代銷飛馬系列理財產品時,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在准入環節未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分析,盡職調查不到位,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二是在向部分客戶銷售所代理的產品時,未按照監管要求,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代銷產品並錄音錄像,而是採用上門服務模式。三是產品合同的首頁出現了明顯的浦發銀行標識,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為浦發銀行自主管理理財產品,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四是風險揭示書中未包含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客戶權益須知等內容,與相關監管規定不符。五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在產品發行後持續跟蹤和穿透管理。該行在產品成立至2018年7月期間,未能按照相關規定督促合作機構進行信息披露。

銀保監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認為浦發銀行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通報予以警示。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

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佈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的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其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金融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指的是金融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結合銀保監會的《通報》和此前關於此事件的新聞報道,浦發銀行在銷售飛馬系列產品時嚴重違反監管規定。而這些問題不光是浦發一家的問題,事實上此次被通報出來的問題全是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通病和沉痾。

1. 未獨立進行風險評級。照搬了產品發行方提供的產品資料和產品風險評級,而未根據產品的投資範圍、投資期限、投資比例等對產品進行盡職調查從而作出代銷機構對於產品的風險評級。而根據監管規定,代銷機構的風險評級若與產品發行方的評級不一致的,應該從高告知金融消費者。

2. 雙錄不規範。包括浦發在內的一些商業銀行,對於一些高淨值客戶,常常貼心提供“上門服務”。但對於銷售理財產品時的風險提示而言,這種“貼心”無疑會導致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告知不到位。在此次事件中,此前甚至有新聞報道有的投資者是在飛馬產品無法兌付之後被浦發銀行通知去“補錄”的。

3. 合同封面直接出現銀行標識。金融消費者通過商業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絕大部分是基於對銀行及其客戶經理的信任。在非本行發行的第三方理財產品封面上印上明顯的浦發銀行的標識和logo,正是利用了消費者的信任,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為浦發銀行發行從而作出購買行為。此舉嚴重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另外,絕大多數銀行都是採用“口頭明示”加另行印製帶有銀行標識宣傳資料的方式,浦發銀行這樣未免過於明目張膽了。

4. 風險揭示不到位。風險告知書未包含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而這三項是適當性義務的應有之義。根據此前的新聞報道,浦發銀行很多客戶經理在銷售過程中直言“保本保息”,根本沒有做到風險揭示。

5. 未持續監督跟蹤。根據監管規定,代銷機構在產品存續期間內,有義務督促產品發行方對於產品運營情況、風險狀況及其他會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事項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而現實中,浦發銀行和眾多代銷銀行,賣出之後就萬事大吉,萬一產品出現問題,只有一句“發行方的責任與我無關”。

《九民紀要》明確了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的過程中遭受損失的,既可以要求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要求發行人和銷售者承擔連帶排場責任。銀保監局開出的這張行政監管“罰單”,為“西部利得-飛馬”系列產品的投資者向浦發銀行主張賠償進一步掃除了障礙。若有投資者因上述產品受損的,強烈建議積極維權,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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