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方式

民間借貸是企業常見的籌集和週轉資金的方式,但複雜的利息計算方式往往會得出差別巨大的還款數額,企業有時小心再小心還是會掉進數字陷阱中,本文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一些簡單的總結。

一、民間借貸期內利息

(一)雙方約定利息

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24%以下,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法院會支持出借人索要利息,借款人也負有償還利息的義務。

在24%-36%區間,這部分利息屬於自然債務,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後悔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通俗點理解就是“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別想要”。

而一旦利息約定超過紅線36%,不論何種情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企業進行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方式

以上具體參見: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在這一情況中,法律比較傾向於借款人,假如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當然,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具體參見法條: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三)雙方約定不明

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中,我們需要分別討論,其一,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其二,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在具體實踐中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具體參見法條: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二、民間借貸逾期利息

(一)約定逾期利息

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該種情形簡單概括就是,“有約從約”,約定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而在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就相對複雜一些,需要分情況說明。

企業進行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方式

按照《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通化法潤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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