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對其他系列禁止行為的剛性處罰條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查處: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第四項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違反第十四項規定,侵佔、損壞電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電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佔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損壞或者擅自啟(停)用消防設施設備等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十五項規定的,由電力、通信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業主共有資金存入私人賬戶,用於除銀行儲蓄之外的其他投資,借貸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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