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消費券調查:套現暗潮洶湧,“好搶但用不完”

來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丨劉美琳,羅淑勻 廣州報道

“比口罩好搶得多”!


撒錢鼓勵買買買,派發各種消費券,成為最近各大城市經濟復甦的“關鍵詞”。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超過20個省市宣佈發放電子消費券,總額逾50億元,撬動消費、提振經濟的作用非常顯著。4月15日上午,剛剛從疫情中甦醒的武漢也迅速加入這一隊伍,正式派發2000萬消費券。

各地消費券在總規模、派發方式、平臺和使用規則均有不同。消費券的申請及使用體驗究竟如何?是否還存在哪些疏漏?主要消費品類又是什麼?為回答上述問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隨機採訪了多位使用過消費券的杭州本地居民,瞭解他們的實際使用感受。

“比口罩好搶得多”

“我沒感覺難搶,甚至不需要搶,直接點開就有了。周圍搶到的人挺多的,還沒聽說有誰是想搶沒搶到的。”杭州居民小張在接受21記者採訪時說。實際上,多位受訪杭州居民都有類似的感受:消費券不難搶,比預約口罩方便多了。

小徐是一名正在杭州家裡上網課的研究生,她分享了自己搶消費券的經過。最初,她看到一篇當地媒體的消息稱10號上午十點可以領消費券。於是她在10號9點55分的時候進了支付寶搜索杭州消費券,而後彈出一個專門的界面。“10點的時候點擊領取,點了好幾次都說繁忙,我就返回再刷新重複了4、5次,最後就搶到了。”

截止目前,杭州消費券已發放兩期,共四輪。第二期消費券於4月3日發放,共150萬份卡包,每份卡包價值100元,內含3張不同價值的消費券。

相較第一期,第二期消費券有了更高的消費和優惠門檻,其針對的消費領域也展現出了明顯的差異性。第一期的消費券都是滿40減10,居民多傾向在便利店、水果店等地方買東西。而第二期的消費券是有階梯的,如滿100減20、滿200減35等,通常用於大額消費。

例如,小趙是一位本地上班族,他搶到了第一期面額較小的消費券,於是選擇在家附近的超市購買了一些冷凍食材用來做早餐。小徐則搶到了優惠金額和門檻都比較高的第二期消費券,故選擇去杭州宜家消費,最終湊到了400元的滿減金額。

不過,由於第一期消費券面值較小、量多,用不完的情況也較為普遍。

小趙告訴21記者,第一期他搶到了5張,但在7天有效期內他只能用掉兩三張,而第一批沒用完的話,第二批也點不了領券。他直言道,“主要還是最近手頭比較緊張,所以買的都是生活必需品。不過想著有優惠,確實會有意識地去用一下。”

整體而言,疫情之下,消費券的確在提振消費、恢復經濟上發揮了重要作用。4月10日上午開始發放的第四輪消費券,僅用時1分49秒就一搶而空。而根據杭州市商務局統計數據,截至4月14日16時,全市共兌付政府補貼3.03億元,已帶動杭州消費32.5億元。

警惕消費券套現

消費券日益流行之餘,套現與交易現象也在悄然滋生。

根據杭州消費券活動規則,如用戶出現買賣消費券及其他作弊違規行為(如刷單、套現等),支付寶有權取消用戶活動參與資格,並有權回收用戶獲得的獎勵。

然而據小趙透露,目前杭州消費券仍存在套現問題,“就是找店家用消費券,假裝在店裡買了東西。在這個過程中不產生實際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店家再把錢轉過來。”

例如,消費者在領取杭州消費券後與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幣,商家賬戶則可收到40元,其中10元即是杭州消費券的抵扣金額,抵扣完成後,商家再將40元扣除相關“好處費”返還給消費者,實現最終的套現。

從法律角度審視,如何定性消費者套現的行為?

浙江佐釗律師事務所韓飛律指出,國家通過支付寶向消費者發放消費券的目的在於刺激消費,增強市場經濟活力,然而消費者領取消費券後進行套現,將消費券的價值兌換為貨幣資金,其實質為隱瞞事實真相,以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支付了消費券等價貨幣,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如果兌換金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或者有詐騙罪規定的嚴重情節,理應以詐騙罪追究消費者的刑事責任。

上海市一名司法系統人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消費者自己套現很可能不會被追究刑責。由於每個消費者只能領取5張消費券,價值合計50元,因此消費者自己套現無法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涉嫌犯罪。

但組織者、商家則有可能被追究刑責,但也需要符合其他的犯罪要件。如果行為人通過建立平臺或者結夥、幫助他人大量套現的話,很可能突破立案標準,甚至以詐騙罪條款規定的“其它嚴重情節”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杭州消費券以外,其餘城市消費券亦存在類似問題。記者在閒魚上搜索“消費券”發現,深圳福田區、淄博市等地的消費券都存在線上交易現象,多為餐飲業消費券,對方幫忙代拍,付款時出示二維碼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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