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洛陽購買經濟適用房收入認定標準提高了

根據洛陽市統計局官網發佈的《2019年洛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2019年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630元(3219.17元/月)。因此,我市今年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標準為人均不超3219.17元/月。


洛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

洛陽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洛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通知


各城市區政府,高新區、龍門石窟園區、伊濱區管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有效解決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見》(洛政〔2007〕5號),結合我市實際以及市委巡察反饋的整改問題要求,修訂了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並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9月30日


洛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見》(洛政[2017]5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有效解決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特修訂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

一、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

1.具有洛陽市中心城區居民戶口,且已滿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於市政府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3.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資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有住房、公寓、被拆遷房屋等),宅基地面積不超過人均20平方米;擁有商業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請。

4.未婚青年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需滿28週歲。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1)申請家庭(或個人)名下家庭私用車輛限一輛,購買價格不超十萬。

(2)申請家庭(或個人)名下無註冊公司,無個體工商註冊。

(3)申請家庭成員為企業法人、出資人、股東不得申請經濟適用房;佔有企業股份並擔任董事、監事等崗位的,不得申請經濟適用房。

(4)達到退休年齡老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將法定贍養人家庭條件合併審核,符合申購條件方可申請。

(5)離婚家庭人員離婚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標準的不得申請;離婚前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標準的,限一方申請經濟適用房,若另一方申請需滿2年後方可申請。

(6)申請人或其配偶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其他二級以上殘疾人應取得殘疾證兩年以上),且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予以優先保障。

6.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7.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8.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

二、以下情況的家庭,不得申請

1.申請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1年內,因出售、贈予、拆遷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仍計算為原住房面積,與現有房產合併計算後超出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請。

2.對拆遷房屋,被拆遷房屋面積超過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請。

3.購買車輛超過十萬元的,車輛過戶後不滿1年的,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4.申請家庭成員註冊公司,註銷後不滿1年的,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5.原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6.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

7.已享受房改、集資建房政策,且房改房、集資房面積超過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請。

三、釋義

1.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指夫妻雙方含未婚的子女。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3.未婚大齡青年申購經濟適用房需同時審核其父母家庭購房條件。

4.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時需將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所有住房合併計算。

四、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洛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通知(洛房政〔2019〕10)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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