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有温情 司法为民助脱贫

“这下娃能去做二次手术啦,谢谢你们!”近日,当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父亲领到五万元救助款时,激动地握着商洛市山阳法院执行法官的手说到。

两年前,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幼童刘某某撞到碾压,造成刘某某腿部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某住院治疗花了十余万元,经鉴定构成三处10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5500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65005元,后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刘某某的父亲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陕102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后被告未依法履行调解书的赔偿义务,原告申请了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山阳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因其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投资登记、无证券,车辆已变卖用于治疗癌症。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因患食道癌死亡,其家中仅有三间平房,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有三个孩子正在义务教育阶段,其母亲也因癌症于同年死亡,王某某为自己和母亲治病已是倾家荡产且欠账十余万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申请执行人家中有六口人,为给刘某某治病,父母也是倾其所有,亦欠下高额外债,家庭经济因此贫困,该案当事人双方均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山阳法院为了让年幼的刘某某能继续治疗,多方争取资金,对其司法救助五万元,刘某某的父亲表示剩余案件款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法院予以执行,该案到此得以执行终结。

脱贫攻坚是第一民生工程,面对贫困当事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办案,将执行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深度结合,加快涉扶贫案件执行进度,加大涉扶贫案件的司法救助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张晓红 记者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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