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

「诉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 、 关于电子送达

(一)电子送达的主现要件

电子送达方式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接收送达文书信息,方便法院及时完成送达,因此法院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必须首先经过当事人同意,只有在当事人能够并愿意接受和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才可以采用这一新途径。电子送达要能够方便法院和当事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而不是使这一过程变得更加艰难或者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二)电子送达具体媒介

《民事诉讼法》列举了电子送达的两种主要途径,即传真和电子邮件。但《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电子送达方式限制于这两种,而是采用了兜底性条款,即 “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都可以用来送达特定法律文书。因为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未来还可能出现新兴的更为先进有效的传播媒介,《民事诉讼法》为未来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送达的对象为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诉讼程序中由当事人提交或人民法院制作,能够推动诉讼程序进行或作为诉讼结果产生的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包括两种,一种为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请再审书、证据目录、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等。另一种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

《民事诉讼法》在电子送达适用的诉讼文书范围中采用了一般加排除法,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排除在可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内。原因是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可统称为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后,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或重大程序问题进行的终局认定,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密切。虽然电子送达方式更为快捷方便,但其送达的只能是体现为复印件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文书信息,其真实性、可靠性毕竟不如直接送达等传统送达方式。裁判文书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间法律关系的最终确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只有加盖法院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判文书不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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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日期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以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论受送达人是否真正实际接收并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只要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发送到受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息系统时,就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生相应的送达效力。因受送达人原因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的责任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受送达人不得以其并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为由主张送达不生效力。

三、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充分保证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

电子信息技术虽然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但因其以到达对方系统为送达完成,而且缺乏有效的送达回执。信息系统由于可能受到硬件设备以及人为原因或病毒等因素影响,存在不能正确及时接受信息的可能性„ 因此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仍具有一定的风险,送达人应当向受送达人对此进行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保证受送达人对送达中可能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二)接受送达的电子信息数据系统的确认无误

因为一般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诉讼文书,目前尚无有效的回执形式,受送达人是否真实接收到诉讼文书不得而知。以数据电文到达对方系统即视为送达完成。因此事先必须取得受送达人对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的有效确认证明。如同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样,电子送达中也应要求受送达人自行提供并签字确认能够收到诉讼文书的数据系统地址。送达人只要将诉讼文书传送到该地址或号码,就视为送达。当事人不得再就该地址本身以及是否接收到诉讼文书产生争议。

(三)送达日期的准确认定

传统送达过程中,都需要取得相应的送达证明,以表示送达已经完成,并记载送达日期,决定送达效力开始的时间。但电子送达中《民事诉讼法》对电子送达并未规定应采取何种证明方式,因此关于送达日期只能以诉讼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来加以确定,而如前文所述,信息数据传输受硬件设备、服务器系统的运行状态影响,可能会出现故障情形,导致数据电文不能正确及时传输到达对方系统,因此需要探索如何证明诉讼文书已经传输到对方信息系统中,也即电子送达的送达证明问题。实践中应保存好诉讼文书已经发出及到达对方系统的相关证据,以备在当事人对送达提出异议时进行回应。

(四)严格遵守送达文书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三种文书类型,即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于调解书比较好理解,不能仅以送达作为调解书生效的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人民法院已经制作了调解书,当事人仍有权决定是否签收,当事人在签收前有权利反悔,如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对于判决书和裁定书,因其是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和实体权利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权利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影响重大,故在判决书和裁定书的送达过程中,要侧重保障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司法效率要服从于上述价值目标。因此对于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只能采用传统的六种送达方式之一,不能将电子送达方式适用范围任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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