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關於贈送的三個稅收政策

「納稅實務」關於贈送的三個稅收政策

政策一:增值稅的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

1.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2.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因此,主品與贈品的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向購買方收取的金額繳納增值稅;如果主品與贈品未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或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贈品,贈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主品按購買方支付的金額繳納增值稅。


政策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政策三: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總結

(1)不建議無償贈送,建議有償贈送,也就是買一送一、或者叫做捆綁銷售、組合銷售等;

(2)銷售過程中打折比贈品更有利於企業,比如:第二件半價,買贈是次優,最差的方案是來店有禮,屬於無償贈送,增值稅視同銷售、所得稅還不讓稅前扣除!還有個稅!

(3)企業外購贈品的時候,注意不建議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導致沒法買一送一了,建議計入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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