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定试用期工资,老板员工都满意!

解除通知的送达,这是一个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问题……


▼真实案例:

2016年12月8日林清入职阳光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个月。2017年1月3日阳光科技公司以林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将其辞退。林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对于林清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产生分歧。阳光科技公司坚称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月,而林清称其试用期工资应为8000元/月,最终人民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2017)苏01民终9057号


▼深度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清的试用期工资数额是多少?

庭审过程中,林清主张自己的试用期工资应为8000元/月,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阳光科技公司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均为3500元,林清对这两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予认可,但对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

阳光科技公司对转正后工资约定为8000元/月的劳动合同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林清转正后工资为8000元/月。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故人民法院认定林清试用期工资应为6400元/月。阳光科技公司主张林清试用期工资3500元/月的辩解意见,因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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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律师建议:

第一,公司对于试用期的约定不能太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标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我们平日在审查顾问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经常看到试用期工资只有1800元,有的岗位如销售员甚至没有底薪,这样的做法即使劳动者签字确认也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三,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建议企业制定员工手册及岗位说明书,明确企业规章制度。其次,双方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录用条件确认书,明确约定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附上员工确认执。

第四,解除通知的送达。这是一个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问题。约定“员工向企业提供送达地址作为双方文件邮递的地址,如地址变更的,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否则相应后果应当由员工自行负担”;设定紧急联系人,员工失联的,视为紧急联系人作为员工委托人,可以代替员工签收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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