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电影被“怀疑”票房造假,强势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可惜败诉

《后来的我们》上映的时候,出现了大量退票。然后公众号“电影票房”,发表了名为《大量退票,究竟是数据造假,还是黄牛所为?》的原创文章。

文章里面合理“怀疑”了下此次造假的流程,还总结了一张一针见血的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猫眼电影被“怀疑”票房造假,强势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可惜败诉

电影票房造假数据流程,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文章里还怀疑了下,造假行为有三个‘嫌疑人’,其中一个就是售票平台猫眼电影。文章传播度应该还可以,猫眼公司也看到了,发表声明。先说了此次退票的总体情况,然后已经请国家有关部门做详细调查,暂时关闭了退票途径。最后严重“警告”了自媒体,说他们没有核实真相就在那里主观臆测,等着吃官司吧。

声明写的还是很有水平的,这里也给大家贴出来,可以学习学习。

猫眼电影被“怀疑”票房造假,强势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可惜败诉

后来的我们,猫眼的声明。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

一般情况下,追究其法律责任,都是说说而已。但是,猫眼可是很认真的,说到做到,把“电影票房”公众号的账户主体告上了法院。

强势追究法律责任,结果惨败

猫眼起诉该公众号后,一审败诉,猫眼不服,上诉,依旧败诉,怎一个惨字了得!其实猫眼输的也不冤,因为遇上了高手。公众号“电影票房”写文章的人,绝对是懂法律的。在行文中,不显山不漏水的,就把自己的法律风险撇的干干净净。

在法院的判决书里,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写文章的人,事先预留的规避法律风险的伏笔:

  • 能够做到上述造假行为或具有相关目的的有三个‘嫌疑人’,
  • 以上只是对今天出现的情况做一个汇总,并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同时也没有任何具有决定性的证据。

所以呢,虽然猫眼电影主张,涉案文章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但是法院认为:

  1. 首先电影《后来的我们》出现异常退票,是不争的事实;
  2. 其次,涉案文章虽然将猫眼文化公司列为“嫌疑人”,但未对退票异常现象的原因作出结论性判断,仅仅是对原因的一种可能性分析
  3. 最后,被告的公众号文章里明确了里面只是分析并非肯定性结论,也未见明显的指向;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公众号文章,并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没有侵权。

在文章里有意识地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经常写文章的人,可以好好学习下涉案公众号文章的做法,要有意识地在文章里保护自己,规避法律风险

不过,在微信公众号“电影票房”里,这篇文章目前因为“涉嫌侵权”还是无法查看的。不过,在网上直接搜文章名,还是能找到不少地方可以看的。

猫眼电影被“怀疑”票房造假,强势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可惜败诉

微信公众号“电影票房”,里面文章还是无法查看状态

也不知道微信公众号的屏蔽策略,不知道直接拿法院判决书到微信公众号,这篇文章可以被解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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