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依法查處“城中村”、城鄉接合部違建

“城中村”裡“種房子”、城鄉接合部違法建設“髒亂差”……這些城市問題如何破解?我市重拳出擊“城中村”、城鄉接合部的違法建設,整徹底、見實效。那麼清除“城中村”、城鄉接合部違法建設,適用哪些法律法規?記者採訪了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郭俊。

郭俊介紹了一個案例:張某在“城中村”有一套平房,為了多掙錢,他將平房牆體進行改造,拆掉承重牆,增加到三層,每層隔出5個房間對外出租。然而,一場狂風暴雨,導致二、三層樓板坍塌,多位租客受傷。張某因違反法律規定對房屋進行擅自改建,發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郭俊介紹,《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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