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無證房屋≠違建,非法強拆無證房屋,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補償始終是一切矛盾的核心所在,而正是因為拆遷部門往往是不願意給足額拆遷補償,因此強拆案件總是屢禁不止。在今天給大家介紹的案例中,行政機關並沒有選擇協商,而是直接將拆遷戶的無證老房當作違建強拆,那麼此時行政機關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法院判例:無證房屋≠違建,非法強拆無證房屋,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案情簡介

孫某一家在祖傳老房居住多年,後為了生活需要2009年將老房進行了部分擴建。但因為在當時法律並完善,且地方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也不十分懂法,對當地百姓的擴建房屋訴求都是採取口頭許可的方式,因此孫某的擴建後的房屋,也沒有辦理任何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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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孫某的房子面臨徵地拆遷,孫某本來想著可以拿到拆遷款因拆致富,但萬萬沒想到自己的房子會被當作違建來處置,2017年4月14日被立案調查,城市執法局先是向孫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收到該同志後孫某嘗試申辯,但卻沒有結果,隨後城市執法局又向孫某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孫某不服,又向當地區政府申請複議,區政府最終維持了城市執法局作出的決定。

後被城市執法局向區政府請示,要求對孫某房屋採取強制措施,將該房屋早日拆除,並向原告送達了執行催告書,並作出本案所訴《強制拆除決定書》,並於文書到達的當日,將孫某的祖傳老房強制拆除。孫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強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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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孫某的房屋本身是老房子,而且沒有證件的原因也是因為過去法律不完善、地方行政機關不懂法造成的,這個過錯是行政機關造成的,所以孫某房屋的無證狀態不應當歸咎於自身,無證房屋的出現應當歸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孫某的房屋不應當被直接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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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的房屋形成於2009年前,按照這個時間跨度來看,違章建築的形成不能歸責於原告孫某一方,現孫某房屋所在地塊因土地徵收項目實施拆遷,在此期間城市執法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用拆遷之外的行政手段來下達強制拆除決定,顯然是“拆違代拆遷”的違法行為,其行政目的不符合合理性原則,自然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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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確認城市管理局強制拆除孫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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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本案是典型的“拆違代拆遷”,而這種“拆違代拆遷”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就是因為在許多地區,平日裡老百姓興建房屋,地方官員怠於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只是口頭允許,而一旦遇到徵地拆遷,就會以拆遷戶手續不全為藉口,直接將無證房屋當作違建強拆,這絕對是違法的,因此如果大家遭遇了此種情況,請一定早日行動,必要時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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