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毒品一直以來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一經發現,必將嚴懲,而容留他人吸毒更是不可取,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近日,寶雞市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嫌疑人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18年9月18日,被強制戒毒多次的楊某和其朋友到楊某房子玩,過了一會,熊某帶楊某到馬營市場附近的一家遊戲廳花了800元買了兩包毒品,然後回到楊某家中。楊某、熊某等5人先後在楊某家中吸食毒品。接到線人舉報,隴縣公安局組織民警前往抓獲,當日晚20時將聚眾吸毒的楊某、熊某等5人現場抓獲,現場查獲毒品一包、吸毒工具若干。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遠離毒品,珍愛生命”是大家眾所周知的。毒品是蠶食人們身心健康的催命劑,不但毀了自己,還影響他人。因此,檢察官提醒大家:時刻謹記,與這些犯罪分子保持距離,在發現犯罪行為時及時制止或立即報警處理,切莫因為朋友關係、哥們義氣視法律當兒戲,否則必將自食惡果。(史紅海 通訊員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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