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即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層含義:
① 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
② 被保險人必須因客觀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殘疾的結果。
③ 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繫。
案件介紹:
丈夫誤傷穿蛇皮襪子妻子案是否構成保險責任法律分析意見
法律分析:
一、 該案從保險合同的成立可能性有三種,一種是妻子即使投保人又是被保人,另一種情況是妻子的父母是投保人,第三種情況是丈夫是投保人。
二、 無論上述哪種情況,對於案例中所述的情況,妻子所受的傷害均符合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在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的定義是:意外險裡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1.外來的
意思就是,意外傷害的原因是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使得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① 物理性外傷方面:包括但不限於碰撞、摔砸、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引致;
② 化學性損傷:包括但不限於酸、鹼、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
2.突發的
突發的意思就是,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
特別說明: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需要具有直接、瞬間的關係。
例如:由撞車導致的交通意外事故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的,瞬間完成的。
3.非本意的
非本意的意思就是,並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願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於傷害的結果是意外。
4.非疾病
非疾病的意思就是,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
當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因素時,才會被判定為意外傷害的範疇。
本案中妻子受傷完全符合上述四個因素,所以妻子受傷是符合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的,應該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三、 問題的關鍵在於本案的保險合同,如果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人,保險公司可不可以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拒賠呢?本人認為不可以。因為本案中,丈夫用棍子猛打妻子的腿,完全不是出於故意。題中給出了妻子應該是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所以可以推斷出,他們夫妻之間以前從來沒有玩過這種遊戲,所以丈夫不可能預見到蛇皮襪子這種情趣用品,在夜深回家後,在自家的床上發現了蛇這種讓人產生本能恐懼感的動物時,第一反應就是打死蛇,讓自己和家人免受傷害。所以丈夫根本沒有傷害妻子的故意。
四、綜上所述,妻子的受傷完全符合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支付保險賠償金。
保險責任的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醉酒(見釋義14)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釋義15);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釋義1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釋義17),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釋義18)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參加任何潛水(見釋義19)、地下作業、空中運動、搭乘或駕駛有固定航線的付費民用商業航空班機以外的飛行器具、攀巖(見釋義20)、探險(見釋義21)、武術、摔跤、特技(見釋義22)表演、賽馬、賽車活動;
7、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8、被保險人藥物過敏、醫療事故、精神和行為障礙;
9、被保險人職業或工種變更之後在本合同承保範圍外;
10、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1、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