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除資金佔用費按判決計算外,其餘所涉補償款、分紅收益、律師費、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申請費,合計255,547,426.44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由於收回上述款項和時間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暫時確認對2019年度損益不產生影響。若在以後實際收回,未來將會增加公司利潤,因收回時間和款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對未來的影響尚不能確定。

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珠醫療”或“公司”)於近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初722號),就中珠醫療訴深圳市一體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體集團”)、深圳市一體正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體正潤”)、西藏金益信和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益信和”)未履行業績補償承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根據中珠醫療與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於2015年9月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利潤補償協議》以及於2016年1月簽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利潤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利潤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二)》,鑑於深圳市一體醫療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完成承諾業績,補償方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應補償公司股份數為17,423,025股,需返還給公司的分紅收益合計為435,575.63元。

根據利潤補償協議,公司已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專項審核意見、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以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多次向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發出告知函,要求其履行承諾,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一直未能配合履行業績補償承諾。

為保護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損失,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並於2019年2月28日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粵03民初722號)。相關案件情況詳見公司於2019年3月1日披露的《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編號:2019-01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8日立案後,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近日向公司送達《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初722號)。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原告中珠醫療與被告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於2019年2月2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珠醫療支付補償款253,156,553.25元;

2、被告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珠醫療返還分紅收益435,575.63元;

3、被告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珠醫療支付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以253,592,128.8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4、被告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珠醫療支付律師費60萬元。

被告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297.56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355,297.56元(均已由原告中珠醫療預交),由被告一體集團、一體正潤、金益信和負擔。

三、本次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

根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初722號):“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由於收回上述款項和時間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暫時確認對2019年度損益不產生影響。若在以後實際收回,未來將會增加公司利潤,因收回時間和款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對未來的影響尚不能確定。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後續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初722號)。

特此公告。

中珠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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