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同房產 可能認定有效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除了日常生活需求之外,任何一方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那麼,如果夫妻中一方未與另一方協商擅自出賣雙方共有的住房,另一方請求法院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肯定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同房產 可能認定有效

 【案情介紹】

  張某與王某系夫妻。2009年,因雙方感情不和,王某提起了離婚訴訟,遭到法院駁回。2010年6月,王某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兩人所有的共同住房賣給了鄧某。張某得知之後,以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無權擅自處分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定王某與鄧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調查後得知,2009年1月,王某與張某曾簽訂一份協議書,該協議中約定將該處房屋歸王某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009年2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該協議書中約定兩人在2009年1月簽署的協議予以廢除。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小編評析】

  上述案件中,張某請求法院判定王某與鄧某所籤的買賣合同無效,是基於其認為王某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也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張某認為,房屋是不動產,上面所附的價值不是簡單的日常生活用品所能比對的,買賣合同上應當有夫妻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王某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時,沒有與其協商取得一致,買賣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從這個角度上看,確實言之有據。

  但是,法院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也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購買人(也就是第三方)是善意第三人的話,夫妻中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善意取得制度、維護交易秩序。

  因此,法院基於以上規定認定王某與鄧某的買賣合同有效。張某認為自己的權利確實收到損害的,可在離婚時提出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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