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費用如何開票?

1、廈門稅務答疑私車公用涉稅處理

公司車輛比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員工車輛,並簽訂協議,在協議中註明,如果私車公用產生的費用,員工可以通過油費、停車費、維修費等車輛的有效合法票據在公司報銷,該部分費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該部分費用是否需要為員工申報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私車公用,如存在租賃(籤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票,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過路費、汽油費、停車費等等),憑合法有效憑據准予稅前扣除。


若合同約定,汽油費、停車費、維修費屬於車輛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該部分收入應併入租金收入,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該部分不屬於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由員工先墊付,再報銷的費用,則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


2、關於私車公用


目前,私車公用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公司將企業主或員工的車輛用作企業生產經營之用,公司給車主支付租金或報銷相關費用。但由於車輛使用的隨意性,是公用還是私用很難區分,也較難判定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私車公用到底哪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哪些費用不可以稅前扣除,很多人尤其是財務人員都存在困惑,下面根據山西稅務總局和以往其他稅局的回覆,給大家解決問題!


稅局明確:私車公用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費用如何開票?

私車公用,費用如何開票?

私車公用,費用如何開票?

問:私車公用產生的油耗、過路過橋費、修理費等費用在企業列支後,這些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綜上,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並取得車輛租賃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案例解析


稅務機關在對某公司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固定資產賬上只有房屋和辦公傢俱,但管理費用中卻列支了很多交通費。企業財務人員解釋,企業車輛有限,公司大多活動都用員工私車解決,公司採取實報實銷或定額補貼的方式,承擔員工車輛的相關費用(汽油費、過路費等),為此發生了較多交通費用。

對於私車公用發生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

一類是可以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6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和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一類是不能扣除。《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青地稅函〔2010〕2號 ) 規定,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桔子妹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只要與企業生產經營具有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準確性,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是不是隨便拿來就能扣除的,裡面的涉稅風險也是很大的。


4、私車公用涉稅風險


就以上面案例來說:私車公用看似簡單,卻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等多個稅種,處理不好容易出現問題。

個人所得稅方面,該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車輛的所有支出,沒有視同個人補貼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該企業私車公用,由於沒有任何合同或協議證明其真實性和合理性,所有費用只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被查企業得知相關規定後作了納稅調整。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稅風險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業採取正確的做法。

針對上述案例,如果企業和員工有車輛租賃協議,而且協議裡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這樣,這些費用就可以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當這些支出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後,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使用員工車輛,支付費用的方式不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也不同。

1.不簽訂租賃合同,費用實報實銷。這種方式就是案例採取的方式,企業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工資薪金”稅目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簽訂租賃合同,向員工支付租賃費。這種方式下,員工收到租賃費用,應到稅務機關就租賃行為代開發票,按照“有形動產租賃”稅目繳納增值稅後,方能到企業報銷相關運營費用。有了合同和繳稅憑證,租賃行為才能被認定具有真實性。此時,企業支出的交通運營費用才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企業向員工支付的租賃費用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租賃”稅目,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還有就是企業和員工簽訂的車輛租賃協議,屬於印花稅規定的應稅憑證,要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5、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扣除


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企業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若無償使用但費用在企業列支將會產生稅收風險;

二是企業租賃員工車輛的租金支出和承擔的費用,應取得發票(員工車輛租金可以申請代開動產租賃發票);

三是費用支出屬於企業使用汽車發生的費用,如果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一般來說,可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包括與車輛使用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包括與車輛本身相關的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和折舊費等。


6、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案例:李某和萬某是某事業單位員工,上班時間將私家車交由單位使用,雙方約定車輛保險費、維修費、折舊費等由個人負責,每月車輛租金或補貼為2000元。萬某與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李某沒簽合同而是拿車輛補貼。2016年8月兩人各發生一次車輛維修費500元。

如上例,假設2016年8月李某和萬某扣除“三險一金”後的月工資均是4800元,當地規定的公務交通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500元。

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800+2000-3500-500)×10%-105=175(元)。

萬某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綜合稅率3.3%的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便於計算,不考慮含稅換算)。則萬某應繳納綜合稅費=2000×3.3%=66(元),個人所得稅=(4800-3500)×3%+(2000-2000×3.3%-800-500)×20%=165.8(元),合計231.8元(66+165.8)。

相比較,李某和萬某兩者相差56.8元(231.8-175)。

假設萬某所在地規定,其動產租賃除了繳納綜合稅率3.3%的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外,還應預繳1.5%的個人所得稅。則萬某應繳納綜合稅費=2000×3.3%=66(元)、個人所得稅=(4800-3500)×3%+2000×1.5%=69(元),合計135元(66+69)。此時,李某和萬某兩者相差40元(175-135)。

提醒:各地公務交通費用扣除標準及動產租賃綜合稅率各有不同,計算結果僅供參考。

最後提醒:就目前而言,私車公用支出能否稅前扣除,一方面取決於當地政策規定;另一方面與企業準備相關資料備查,以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合理息息相關。最後三個提醒送給大家:

一是要簽訂協議。公司應與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書面協議,約定的條款必須明確車輛的使用情況及其費用分攤方式。

二是要建立制度。企業必須建立公務用車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同時,員工應向公司提供汽車租賃發票。

三是要規範核算。對於私車公用費用稅前扣除範圍,企業應規範財務核算,相關費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將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改由公司承擔,並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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