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被抓,妻子竟痛哭流泪求民警放过,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28岁,男)和朱某(女,26岁)结婚三年半,两人的感情没出过问题,但是朱某近期竟然和前男友刘某藕断丝连,甚至还乘出差之机和刘某共度良宵3天。但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某还是知道了,更让王某上火的是朱某坦然承认并乞求其原谅。王某非常生气,甩下一句就走:

行,你不是出轨吗,我现在嫖娼去,看谁厉害。朱某看他那架势,一听就是气话,也就没当回事。

男子嫖娼被抓,妻子竟痛哭流泪求民警放过,如何评价此案?

但是当天晚上11点,王某依然没有回家,朱某却接到了公安的电话,让她到派出所去走一趟。朱某赶到后发现王某确实晚上去嫖娼,民警告知她要对王某进行拘留。朱某此时痛哭流泪,说:都怪自己,请民警不要抓他。他这话把民警搞的懵了。谁知道王某却说:她自己出轨了,比我还严重,为什么不拘留他,我今天不走运,还没进行就被抓。原来如此,最后王某被处以500元罚款。

对王某嫖娼的处罚500元比较适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第66条,把嫖娼的处罚分为两档,一个是一般情况,另一个是情节较轻的。那为什么对王某可以选择500元罚款这样较轻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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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嫖娼事出有因

本案中,王某是因为想报复出轨的妻子而嫖娼,虽然这种嫖娼依然属于嫖娼,但是王某的本意是对朱某的出轨进行惩罚,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王某没有违法的故意。并且对王某从轻处罚,其妻子不会有意见。这与实际办案中的情况大相径庭:很多妻子要求对丈夫拘留15日(重罚)。

(2)王某嫖娼的行为并未完成

王某和卖淫女刚谈好价格,还没有宽衣解带,警察就赶到了,他这个违法行为正是在预备阶段或者说是一种未遂阶段,参照犯罪的对于预备犯或者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从宽处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某的嫖娼行为没有达成,没有违法结果,可以从轻。

法律对出轨的确实没有处罚么?有,力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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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刑法》258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一旦结婚,都要在性的自主决定权上进行限缩,这在婚姻法第4条的“互相忠实”上而以体现,这可谓夫妻的忠实义务。有义务就有救济,违反该义务呢?

民法上,也只能在离婚的基础上,未出轨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刑法上,如果出轨一方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形成我们以前所说的事实婚姻),则可以认定为“重婚罪”,这个门槛非常高,一般的出轨和通奸都很难认定为重婚罪

很显然,法律对出轨是否定的态度,但是在打击上,仍然采取“家庭自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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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王某在朱某出轨的时候,用惩罚自己的方式来惩罚别人,既可笑又得不偿失。也许王某确实是一时冲动,但是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出轨对夫妻感情确实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如果能够加强对出轨的法律规制,或许出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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