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于漢超有據可依?恆大的“三九”條款沒那麼簡單

恆大的“三九”隊規其實並不只有外界看到的“九必須、九不準、九開除”那麼簡單,據知情人士透露,“三九”條款其實是一份非常詳細的紀律規則,除了外界所熟知的這幾條原則性條款以外,還有對這些條款的解釋和延伸,甚至可以說是一份比較複雜,也比較完善的規則體系。

早在2011年剛升上中超之時,恆大便已經對內頒佈了嚴格的“五必須、五不準、五開除”的“三五”管理規定,並在2016年升級為了“六必須、六不準、六開除”的“三六”隊規,而去年2月下發的“三九”隊規,正是在原有隊規基礎上不斷更新修訂過來的。在新隊規頒佈之時,掌門人許家印就曾強調,“三九”隊規是恆大隊的“軍規”,所有球員必須不折不扣堅決遵守。

開除于漢超有據可依?恆大的“三九”條款沒那麼簡單

據瞭解,自從“三九”隊規開始實施以來,球隊會定期要求隊員對隊規進行學習,而每當恆大內部出現負面的對外事件,球隊內部都會非常嚴肅地將該隊規宣讀一遍,這樣嚴格的管理模式令隊員們對整套內部紀律體系都爛熟於心。

在俱樂部的多次重申和強調之下,恆大的隊員對這份隊規已經再熟悉不過,同時也表達了理解與認同。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說,也可以認為是僱主和僱員達成了一致,並且僱員在自己的長期實踐中,是願意接受隊內規則約束的,否則僱員可以向僱主提出自己的不滿。在此背景之下,此前外界針對於漢超是否知曉且同意這份隊規的質疑也便立不住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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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據體育仲裁法相關研究學者介紹,在球員和俱樂部簽訂的工作合同中,已經發展出了一些比較通用的條款,其中不僅包括遵紀守法、保護所在俱樂部與聯賽的形象等內容,還有針對道德層面的約束條款,以及對球員遵守隊內紀律的要求。因此,恆大對於漢超的違法行為作出開除決定,除了“九開除”紀律規定以外,也是有其他條款可依的。

在外界有這樣一種說法,于漢超遭受的是“行政處罰”,並非“犯罪”,尚不能觸發解約條款。如果單從勞動合同法來看,用人單位若要提前解除合同,確實需要僱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僅僅接受行政處罰是不包含在內的,但勞動合同法中同時還規定,在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也被賦予了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開除于漢超有據可依?恆大的“三九”條款沒那麼簡單

至於如何界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這一行為,律師方正宇表示,“首先第一步,我們要看有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第二步,要看規章制度裡邊有沒有這項條款;第三步是如果有這項條款,那麼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方正宇同時介紹道,一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是單方面出臺就可以了,還存在著一些程序需要完成,比如說事先徵詢工會意見,事後向員工進行公示或者要求員工進行簽收,只有在這些條件都具備,且規章制度完成了從頒佈到實施再到告知的所有程序的情況下,才能引用勞動合同法的這項規定,並以此為理由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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