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希望,不予承诺。是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必须坚持的法则

给予希望,不予承诺。是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必须坚持的法则

“给予希望,不予保证。”是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必须坚持的黄金法则。

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是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是因为他们遇到了法律纠纷,无能力解决。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因为他们相信律师,相信法律专家有能力维护他们的权益,有能力解决困扰他们的法律纠纷。

特别是一些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他们大多属于弱势群体。寻求律师帮助是他们唯一的合法路径。如果律师在办理委托之初,就告知他们这不确定,那不可能。无疑增加了他们心中的压力,最终只能失望地离去。

他们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就是为了寻找帮助,获得帮助,律师就是他们的希望。如果你不给予希望,还有谁能帮助他们?而委托律师又有何意?

因此,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时,首先要给予希望,告知他们,律师会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实现他们的诉求。告知其方法总比问题多,任何难题总能找出解决的方法。正义、公平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作为执业律师也应当知晓,给予希望是就案件客观事实而言。但要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尚需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当事人的陈述是真实的,是全部的;二是当事人的诉求要有证据支持。

但是,基于人性利己本能,当事人告知的情况往往是对己有利的部分,那些可能不利的事实已经被筛选过滤,或有意或无意被遮掩,被遗忘。另外,因当事人证据意识的缺失,对案件有利的证据没有留存,往往不能提供全面的证据支持诉求。

律师给予当事人的希望,是建立在已知事实,已知证据之上。是对已知事实的推断。而律师对结果不予保证,不予承诺,是因为案件还存在未知事实。因此只要没有开庭审理,任何一位律师对案件的推断都是不全面、不确定的。更何况,并非所有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合法正常状态具有可预测性。但如出现违法干扰现象,偏离轨迹,结果则不可预测。已知事实状态具有可预测性。如出现未知事实,则结果不可预测。

鉴于上述,给予希望,但不予保证或附条件地承诺。是每一位有职业操守的律师应当坚守的黄金法则。

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让当事人签订《风险告知书》,不是律师推卸责任,相反是对当事人最友善的提示。任何诉求和希望的实现都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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