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死亡,妻子是否承擔其欠款責任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死亡,妻子是否承擔其欠款責任

李某與被告周某系夫妻關係,前幾年李某在原告劉某處購買紗線,欠下貨款47萬餘元,李某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間,劉某曾通過微信向周某主張過欠款,周某亦通過微信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還過欠款。2019年5月,李某去世後,原告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周某償還貨款20萬元。

庭審中,周某對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款均認可,但抗辯稱對劉某與李某的生意不知情,欠款多少不清楚。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購買原告劉某紗線欠下貨款,欠款形成於李某與被告周某婚姻存續期間,周某在與劉某的微信聊天中已明確表示給原告安排貨款進行償還,且通過自己的微信和銀行賬戶向原告付款,可證實被告對欠款知情並同意償還,應視為被告對原告欠款的追認,系夫妻共同債務。據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法院最終作出了周某給付劉某貨款20萬元的判決。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針對李某在與周某婚姻存續期間欠下劉某47萬元的貨款,周某雖然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並辯稱對欠款多少不清楚,但其與劉某的微信聊天中卻明確表示給原告安排貨款進行償還,特別是還通過微信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劉某還過欠款。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可視為周某對李某所欠劉某欠款的追認,系李某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李某死亡後,周某應當對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法院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河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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