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違法的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發起撤銷或無效程序

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內容或通過決議的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也可稱為決議違法。當這些決議存在內容與程序上的瑕疵時,股東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通過訴訟的形式,以請求確認這些決議無效或撤銷,從而解決公司決議糾紛。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無效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會作出的決議,內容上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不得違反。否則,即為無效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自始無效。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撤銷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1、可撤銷決議的構成條件是:

(1)召集程序違法。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作了規定,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該次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

(2)關於會議表決方式。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果採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

(3)關於決議內容。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即為可撤銷的決議;
 

2、撤銷的期限

對於可撤銷的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可以自該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三、決議不成立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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