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受傷也是工傷

試用期受傷也是工傷

去年4月19日,農民工趙亮到大連市某公司應聘技術員一職,經理孫某說,你先幹一個月,如果感覺可以,咱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再為你交納“五險一金”,試用期間月工資3000元。趙亮說,自己一個農村孩子,從職業技校學校畢業後一直沒找到可心的工作,能在大連找到這樣一份工作也就不錯了,籤不籤合同無所謂,也就上崗了。

令經理孫某大跌眼鏡的是,趙亮上崗還不到2小時,不慎摔倒,額頭受傷,鮮血直流,單位立即安排一職工將趙亮送醫院治療,經檢查是皮外傷,醫生對趙亮的傷口進行包紮後讓其回家休息,後來趙亮又門診治療了二次,先後支出醫療費2000餘元。

趙亮治癒後來到單位,單位經理孫某稱,趙亮是試用期內受傷,單位可以報銷醫療費,由於趙亮工作粗心,單位決定不用他了,因為工作不到半天就受傷了,單位也不給趙亮工資。

趙亮感覺自己很冤,自己未經培訓就上崗了,還受了傷,單位不能以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就不給自己工資。無奈之下,趙亮向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經審查,趙亮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中心安排大連好人王金海律師擔任他的代理人為他提供法律援助,申請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去年9月23日,西崗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西人社工傷認字第021902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去年11月4日,趙亮經鑑定,不構成傷殘。

趙亮認為,雖然自己不構成傷殘,但單位總得給自己的醫療費報銷了吧,自己治療的一個多月時間裡,單位也得給自己工資。由於單位認為趙亮工作時間不到半天,拒絕給付,今年3月30日,趙亮委託王金海律師將某公司起訴到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要求報銷醫療費,並給付治療期間的工資。

公司趙經理說,公司真的太冤了,趙亮到公司應聘,公司有權利試用一段時間,沒想到工作不到半天就出事了,依照規定,公司可以在錄用後一個月內為他簽訂勞動合同,交納保險,由於趙亮沒保險,他還被認定為工傷,這工傷待遇都得由公司買單,春節後由於疫情,公司也是最近剛復工,經營遇到一定困難,所以只同意報銷醫療費,不同意給付工資。

儘管法院防疫防控工作非常忙,但主審法官李霞南積極做雙方的調解工作,向公司宣講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儘管趙亮是在試用期內受的傷,由於沒有工傷保險,單位也應當按照工傷標準給付工傷待遇。

某公司經理趙某最終認識到公司錄用職工過程中存在不足,同意調解,今年4月16日,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某公司除為趙亮報銷醫療費之外,一次性再給趙亮工資5000元,並且當庭給付。趙亮拿到賠償款後,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西崗法院作出(2020)遼0203民初1855號《民事裁定書》,同意趙亮撤回對某公司的起訴。

法律援助律師王金海說,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儘管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內三十日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職工上崗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一旦職工在試有期內發生工傷,所有的工傷待遇就得由用人單位買單。因此,王金海律師建議,疫情防控期間,單位錄用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併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後再上崗,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試用期受傷也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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