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快手”認識加微信成好友 初次見面偷你手機不商量​

網絡世界,虛虛實實,要睜大眼睛進行辨別。廣西南寧市武鳴區一名男子就是利用“快手”軟件認識,互加微信成為好友,第一次約見,卻把別人的手機盜走並騙取親戚朋友的錢財。近日,由橫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

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泉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黃某經濟損失2681元。


【以案釋法】“快手”認識加微信成好友 初次見面偷你手機不商量​

配圖均來源於網絡

被告人蔣某泉是廣西南寧市武鳴區人,還是一名“00”後,通過“快手”手機軟件認識了被害人黃某,並互加微信成為好友。2019年6月10日,雙方約定在橫縣橫州鎮見面,併入住某酒店。6月12日早上,蔣某泉趁黃某睡覺未醒之機,盜走黃某一部蘋果牌黑色8plus手機,並利用黃某的微信以黃某本人的名義從黃某的親戚、朋友處騙得1150元。經橫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竊的手機價格為2681元。


【以案釋法】“快手”認識加微信成好友 初次見面偷你手機不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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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蔣某泉歸案後即如實供述自己盜竊他人財物的事實。

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害人蔣某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泉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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