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公司股權轉讓 之----股東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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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公司股權轉讓 之----股東優先購買權

一文讀懂公司股權轉讓 之----股東優先購買權

在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中,股東優先購買權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焦點問題。對此,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給予了比較詳細和明確的規定,本文我們結合案件實際,將涉及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方式、損害後果、救濟途徑等問題進行梳理,供大家理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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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公司法對公司類型的規定,股權轉讓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兩種情形。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具有典型的資合性,其股權轉讓較為自由,法律限制較少。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公司法對其股權轉讓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性或者強制性規定。所以,我們所稱的股權轉讓糾紛,尤其是涉及到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大多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來說,還分為

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其中,對內轉讓是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對外轉讓是股東與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對於股權的對內轉讓,公司法未作特別要求,只是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所以,根據該規定,在我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否則股權對內轉讓只要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一致即可。對於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和條件,也是我們本文分析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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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第71~72條以及《公司法解釋四》第16~22條,上述規定把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方式、損害後果、救濟途徑等問題均給予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主要條文為: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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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股權的股東通知其他股東時的注意事項

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而且要留存必要證據。通知內容必須明確股權轉讓的事實、股權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轉讓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因支付方式、期限等個別事項未通知的,也屬於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從而阻卻轉讓人向非股東受讓人的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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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東就股權轉讓通知的回覆期限

如果是由轉讓股權的股東通知,則其他股東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進行回覆;章程對此沒有規定或者轉讓股權的股東要求回覆的時間短於30日的,則回覆時限是30日。

如果因法院強制執行措施轉讓股權的,由法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20日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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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

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必須同等條件購買。

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但卻請求以評估價值確定股轉價款,按照評估價值購買的,屬於不按同等條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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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人與非股東受讓人已就公司股權轉讓事項形成合意,並就股權轉讓的比例、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問題協商確定,此時,需將以上轉讓股東與非股東受讓人協商確定的詳細信息全部通知其他股東,才屬於保障了其他股東的有限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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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東不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僅對股轉的價款、變更登記等提出異議,能否支持?

不可以。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但不主張購買或不按同等條件購買的,均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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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救濟

其他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的股權。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

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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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案件的管轄

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案件應屬於侵權案件,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屬於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應是《股轉協議》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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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受讓人無法受讓股權的救濟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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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發生股權變動的,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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