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客车超员,驾驶员、售票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易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2019年,涪陵区交巡警支队共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客车超员违法行为9起10人,全部移送重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车辆超员行驶,安全隐患大

一旦发生事故

后果会相当严重

“判刑”客车超员,驾驶员、售票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

个别驾驶人或车主为了牟利

仍然心存侥幸

超员行驶

今天咱们一起来看看

这三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


2019年2月19日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海驾驶涪陵龙潭汽车运输公司(恒旗汽车运输公司)车牌为渝A9***6中型普通客车从涪陵区龙潭镇经“乌龟凼”往涪陵区青羊镇安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涪陵区青羊镇安镇场桂花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清点该车核载19人,实载33人,超过核定载人10人以上。谢某海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公安机关注销其客车驾驶资格。


案例二


2019年3月8日15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全在驾驶重庆市涪陵区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牌为渝A2***2大型普通客车从涪陵区蔺市镇往涪陵区蔺市堡子方向行驶,当行至涪陵区蔺市镇蔺安公路3公里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清点该车核载25人,实载46人,超过核定载人50%以上。杨某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公安机关注销其客车驾驶资格。


案例三


2019年3月8日15时陈某东驾驶重庆市涪陵区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A5***7大型普通客车搭载徐某容(该车经营者兼售票员)从蔺市往堡子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蔺安路3公里路段处被民警查获,民警经过清点,发现陈某东所驾驶的车辆核载29人,实际载客55人,该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杨某东、徐某容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已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规链接


1、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客车严重超员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分别记6分和12分。


“判刑”客车超员,驾驶员、售票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交巡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切勿铤而走险超员上路,请守法出行、安全文明驾驶。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拒绝乘坐超员车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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