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哪些法律政策制裁校園欺凌?

法律對校園欺凌的實施者有哪些處罰措施?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對侵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處罰措施具體如下:

1、《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採用拘留、罰款、警告等

1.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1.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1.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1.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1.6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1.7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等的都將判處刑罰。

3、《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整治方案》提出,針對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共同做好教育懲戒工作:

3.1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

3.2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

3.3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3.4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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