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重申健全退市制度,實施是關鍵

周天芸(中山大學國際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日前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此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也曾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嚴格退市監管,完善常態化退出機制。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是規範發展證券市場的重要舉措,是保證上市公司總體質量的必要途徑,也是證券市場發揮優勝劣汰功能的必然結果,對於夯實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退市制度對中國資本市場具有深遠意義。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或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是證券交易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於淨化市場、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進而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意義重大。

建立健全“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能夠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優化資源的配置效果,退市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上是一種常態。但我國證券市場一直存在“進多退少”的現象,由於A股難進難出,殼資源價值凸顯,市場往往對“戴帽加星”企業及低面值股存在一定預期,殼資源股遭到市場不斷“爆炒”,制約了股市優勝劣汰環境的形成。如果證券市場無法及時出清“殭屍企業”,就容易導致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下降,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受阻。特別是隨著註冊制改革的穩步推進,建立與之相匹配的嚴格退市制度與靈活的多元化退市體系是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的內在要求。因此,深改委會議再提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旨在有效發揮優勝劣汰機制,保障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退市制度有利於提升A股市場的效率。證券市場要健康而充滿生機地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吸納優質公司上市,淘汰劣質公司退市的良性循環機制。對於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可能存在導致市場動盪、影響市場信心的情況,退市制度能起到警示作用,發揮市場功能,提升市場效率。

一是,有利於中國證券市場整體質量不斷提高。建立退市制度促使暫停上市的公司限期解決治理風險隱患,實行退市制度,能夠打擊欺詐造假等行為,有利於解決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二是,有利於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主要取決於其未來盈利能力以及盈利增長率,建立退出機制,有助於投資者理性選擇投資對象,積極防範市場風險。

第三,有利於促進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實行退市制度,有助於引導投資優秀的上市公司。通過篩選機制,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發揮證券市場的優勝劣汰功能。退市制度與上市制度共同作為優秀企業存在於證券市場的“出入口”,有助於保證市場的高效有序發展。

第三,發揮退市制度作用的關鍵在於實施。對於退市制度的再次強調是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進步,但目前關鍵問題是如何確保退市制度的實施。遵照會議要求,對長期虧損、無現金分紅能力的上市企業依法強制退市,促使上市企業退市常態化。為了真正實施退市制度,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和實施措施。

一是明確退市標準,構建多元化退市體系。對於重大違法違規、涉及內幕交易、財務性造假等行為,嚴格落實退市主體責任,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大幅度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完善退市標準,形成市場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

二是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清退“問題”企業。證券會加大對A股上市公司年報真實性的審核力度,堅決打擊虛假業績財報,提高上市企業業績披露信息真實性,堅決清除“問題”上市企業,增強上市公司退出機制的威懾力,確保對退市公司做到“穩、準、快、狠”。

三是後續制度及時跟進,完善制度體系。在嚴格的退市監管下,隨著市場出清能力不斷加強,退市後續產生的投資人訴訟賠償、責任追究等,都需要國家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主體的責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資者依法維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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