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存在著法定界限,受憲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具體地說,言論自由的界限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外在限制,指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存在確定的效力範圍,在其效力範圍內的言論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利用言論自由進行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定的煽動行為;
二是內在限制,指言論自由的行使程序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其規定的程序之內言論自由才是合理的,否則構成言論自由的濫用,甚至成為危害社會的行為。
我們國家的憲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公民有言論自由,但是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
關於出版當面,國內的
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條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七條
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抓重點,抓要害,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是隨便想寫啥就寫啥,更不是隨便可以對外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