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出台《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用工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有哪些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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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聘任以下人员:
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关键词一:补贴
关键词二:再次安置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关键词三: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