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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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0期/总第1790期

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7年12月1日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致人死亡案在成都终审维持原判。

高速交警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罪的案件。

案例|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情经过: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曾某酒后驾驶货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离开了现场,将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客货车道)上。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并熄灭了发动机。

晚上9点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案例|全国首例!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决: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宣判。

法院认为:第一曾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第二,曾某的行为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该罪有四个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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