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轉移如何處理

《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那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或者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實際繼承發生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惡意轉移應如何處理呢?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割?亦或是無法處理,誰佔有則誰擁有?

遺產繼承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轉移如何處理

最近筆者接觸了多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到上述問題——有的在母親去世之前,兄弟姐妹把母親的存款轉移至其自己名下;有的在父親被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後,部分子女將父親每月工資收入取現拿走;有的在父親去世後將登記於母親名下的房產(實則為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以買賣的形式過戶至自己名下……上述行為是否可取?是否合法?自己的親屬做出上述行為是否侵害自己的利益,自己如何維權?筆者將在本文中通過幾個上海法院的判決,向大家梳理解釋上述問題。

遺產繼承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轉移如何處理

1、被繼承人出現思維紊亂、言語含糊欠清等情況後進行的轉賬,應作為其遺產進行處理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於2016年5月去世,有一兒一女。在2016年3月,被繼承人轉賬30萬元至女兒的賬戶中,女兒在法庭中陳述上述款項系母親贈與自己的,應歸屬於自己所有。但是我方作為被繼承人的兒子,知道母親生前身體狀況已不是很好,甚至已出現不認識家人的情況。我方去母親生前就診的醫院調取了母親的就醫記錄,母親在2016年2月即去醫院就診,就診記錄載明:突發不能寫字,不認識家人半月。所以對於上述30萬元的轉賬,我方認為並不是母親真實的意思表示,該款項應作為母親的遺產進行分割。

【法院意見】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被繼承人遺產,應當為其死亡時,實際尚合法存在且為其遺產的部分,如在被繼承人生前實際處分或並不存在的財產,不宜再進行分割。

根據被繼承人在2016年2月的就診記錄和入院記載中的內容,其在2016年2月之前則出現思維紊亂,不認識家人,書寫困難,言語含糊欠清等情況,故原告關於2016年2月的30萬元是被繼承人轉入原告賬戶,並將該款項贈與原告的辯解意見,難以採信,本院認定該款項系原告轉移的財產,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遺產繼承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轉移如何處理

2、存款開支若未超出醫療、護理及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範圍,則不作為遺產進行處理

【案件情況】

母親於2014年10月去世,父親於2016年7月去世,父親生前早在2014年1月就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母親為監護人。在母親去世後,2016年4月時,由其中兩名子女擔任父親的監護人。父親每月工資約2萬元左右,從母親去世到父親去世的兩年時間內,父親每月的工資都被其中的兩名子女取現,該兩名子女在庭審中陳述,母親去世之前已經將父親的銀行卡交由其二人保管,並按照母親的意願將卡內存款在為父親支付醫療、護理及日常開支後,餘款由其二人均分。但是另一繼承人表示,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常年癱瘓在床,因為其是老幹部身份,醫療費用全部可以由醫保進行處理。所以每月兩萬元的收入基本不會花費,且父親未留下遺囑,所以該期間的收入在去掉正常開銷後應予按照遺產進行分配。

【法院意見】

根據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在父親去世之前每月所得的工資收入系其生前取得,不屬於遺產處理範圍。且法院已經充分考慮了父親在此期間的醫療、護理及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並未超出正常合理的範圍,所以要求分割父親去世之前每月收入的存款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遺產繼承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轉移如何處理

3、父母共同房產雖登記在父或母一人名下,在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將該房屋過戶給第三方,應屬無效

【案件情況】

錢某與妻子楊某婚後生育三個孩子,即錢甲、錢乙、錢丙,錢A系錢丙之子,1999年楊某報死亡。錢某為係爭房屋的權利人。2014年11月,錢某 (甲方,賣售人)與錢A(乙方,買受人)就係爭房屋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錢A被核准登記為係爭房屋產權人。審理中,錢甲、錢乙稱,係爭房屋雖然登記在錢甲名下,但該房屋有楊某的份額,錢甲和錢乙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錢A、錢某在未告知其二人的情況下處分系爭房屋,侵害了他們的繼承權。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錢某與妻子楊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得係爭房屋,該房屋雖登記在錢某一人名下,但應屬錢某和楊某夫妻共同財產,楊某於1999年過世,其對係爭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作為遺產由繼承人依法分割,錢某未徵得其他權利人同意,自行將係爭房屋轉讓給錢A,客觀上構成侵權,錢甲、錢乙要求確認係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及要求恢復係爭房屋產權人為錢某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去世後,其在係爭房屋內的份額由各法定繼承人依法取得,錢某在未徵得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系爭房屋屬於無權處分,其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適用。

遺產繼承之前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轉移如何處理

結 語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合法財產。但是在其生前可能經過長期的醫療等情況,其可能無法自己處理自己的財產,或者處分了以為是屬於自己一人的財產。所以在繼承案件中,確定遺產的範圍往往是第一步的,這一步中又需要考慮很多因素。

同時,追回被惡意轉移走的財產,比照遺產處理,有利於被繼承人晚年生活的安定,不容易引起繼承人之間的爭執,造成誰佔有則歸屬於誰的現象,有利於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和諧。

但是這樣的處理需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干預被繼承人生前的自願處分,需有證據可以證明財產是被非法轉移的,這樣則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追回,再比照遺產一併處理

圖:頭條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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