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委:環評文件造假、避重就輕,和監管不嚴很大關係

紫旭導讀:

3月3日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評文件網上公示。出現35處“湛江”字眼,

多處明顯張冠李戴錯誤,被網友質疑涉嫌抄襲、造假。

海南省重點項目日月灣人工島未批先建,在補環評手續的過程中,因原環評公司得出的“極易形成連島壩”結論讓企業不滿意,該企業便換了一家能順應其意願的環評公司,通過打“政策擦邊球”獲取政府審批。

3月20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玉溪最大水電項目按下暫停鍵,環保公益組織“自然之友”質疑其環評文件,環評中對於動植物分佈的情況和生態影響評估不科學客觀。

對此,中國紀檢委發文認為:環評造假、未批先建之所以多年來屢禁不絕,個別地方環評報告成為擺設,環評走過場屢見不鮮,同當地相關部門監管不嚴有很大關係。

同時,中國紀檢委還認為環評制度作為守護綠水青山的第一道放線,真正起作用還在於企業及各地政府轉變觀念,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心上。

政府如何轉變觀念,如何評估影響,如何落實行動,紫旭認為,文中提的各種環評制度更為重要,各級監督體系,

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三者缺一不可。

中國紀檢委:環評文件造假、避重就輕,和監管不嚴很大關係

環評造假、未批先建之所以多年來屢禁不絕,個別地方環評報告成為擺設,環評走過場屢見不鮮,同當地相關部門監管不嚴有很大關係。記者梳理近幾年中央環保督察組的相關通報發現,環評監管不到位存在多種表現形式:有的對環評造假、未批先建問題“睜隻眼閉隻眼”,執法偏松偏軟,縱容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有的對中央督察交辦問題,敷衍應付,不敢動真碰硬,“以罰代管”“一罰了之”,整改銷號淪為形式;有的以文件落實整改,工作浮於表面,存在明顯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有的在查辦環評違法案件中,執法隨意,標準不一,辦案超越法定時限,履職不嚴。

更有甚者,個別公職人員充當違法行為的“保護傘”。中央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湖南省反饋“回頭看”及專項督察情況時指出,湖南省益陽市宏安礦業有限公司存在批小建大、批建不符等問題,益陽市赫山區環保局個別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對該企業涉嫌環境犯罪行為,案發前包庇掩飾,上級介入後“以罰代管”,督察督辦後拒不移送。

不想管、不敢管、懶得管、隨便管,最終助長的是一些企業的僥倖心理。監管形式化,整改走過場,涉事企業有恃無恐,環評違法行為一再出現。


中國紀檢委:環評文件造假、避重就輕,和監管不嚴很大關係

作為從源頭預防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管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被認為是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

2018年底,環評制度迎來改革,建設單位可委託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此外,絕大部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下放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受理、轉辦、評估、審查等環節基本實現同步進行。 據悉,2019年全國共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共約22.0萬個,其中編制較為複雜的報告書僅佔7.7%,平均審批時間已壓縮至法定時限的一半左右。全年共有環境影響登記表約116.5萬個,佔環評管理總量的84.1%,均依法實施在線備案不再審批,平均辦理時間僅為十分鐘。

但另一方面,環評市場開放後,各類環評機構良莠不齊,部分機構專業技術能力不到位,一些為獲取利益敷衍了事的機構低價惡意競爭,導致部分環評報告質量低劣。在實踐中也一直存在事後補辦手續以便項目環評的技術審查能夠順利通過等不良現象。

為了降低上述風險,與環評制度改革相伴的,還有更為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提高了對環評機構編制環評文件的質量要求,同時大幅提高處罰力度,對環評機構和環評文件編制人員實施“雙罰”。自去年11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施行以來,全國共38家環評編制單位和39名編制人員因環評文件質量問題或信息填報問題被採取信用管理措施。 監管能否實打實、硬碰硬,關係著環評制度改革成效。

近年來,中央環保督察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環評責任落實情況作為重要監督內容,對環評違法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也在不斷加大。《關於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將嚴肅查處越權審批、拆分審批、變相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去年6月份,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表示,第二輪中央環保督察會重點關注“未批先建”問題,將採取掛牌督辦、約談問責、環評限批等一系列手段措施,予以嚴肅處理,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監管再嚴只是手段,真正能讓環評這道環境風險的過濾器、安全閥起作用的,還在於企業和各級政府轉變觀念

,把環境保護真正放在心上。生態本身就是經濟,經濟發展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保護生態,生態也會回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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