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提供劳动者工资表吗?

杨某是某装卸公司职工,2017年5月26日,杨某在某装卸公司承接的火车卸货时,不慎从火车上坠落,导致右股骨受伤。医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50日,医疗费全部由装卸公司支付。2017年7月25日,杨某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3日,杨某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工伤九级。

劳动争议仲裁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提供劳动者工资表吗?

因工负伤

在计算杨某工伤待遇时,杨某与某装卸公司发生争议。杨某认为自己受伤前每月工资在5000元左右,而装卸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是按最低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远远低于5000元的实际工资。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提供劳动者工资表吗?

劳动合同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九个月,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本人工资的八个月。

杨某不认可九级工伤按最低标准计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过程中,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责令某装卸公司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工资表,证明杨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水平。

劳动争议仲裁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提供劳动者工资表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按该条规定,劳动者工资表由用人单位保存,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提供劳动者工资表。

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按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发放表,并留存二年以上,注意该条是规定保存二年以上,不是保存二年。

因此,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中,拒绝提供劳动者工资表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利的后果是什么?就是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