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宣判一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

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第二天,今天下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案件進行在線公開庭審。此案系疫情防控期間崇明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野生動物保護的刑事案件,由該院副院長洪珏擔任審判長,與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兩位副庭長徐瓊花、黃菲菲組成合議庭。經過近一個半小時的庭審,合議庭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悉,2019年間,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備馴養繁殖及經營利用資質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經事先商議,分別於10月19日以人民幣2300元、11月17日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將兩隻遊隼出售給同樣不具備上述資質的被告人魯某。後被告人魯某將上述遊隼存放至辦公室內。2019年11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獲涉案遊隼。經鑑定,涉案遊隼均系野生鳥類,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遊隼,被告人魯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應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今天的庭審中,兩被告人表示十分後悔,因為一時私慾違反法律法規,希望法庭能夠從寬處理。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某、魯某系初犯、偶犯,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家屬配合下退繳了違法所得,並將涉案野生動物放歸自然,希望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魯某從輕處罰。

崇明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魯某非法出售或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魯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鑑於被告人李某某、魯某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為進一步提升全民國家安全法治意識,引導全社會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崇明法院通過央視頻、新民網、看看新聞、快手等平臺對本案進行了互聯網全程直播,並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師生在線收看庭審。

(于思媛)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洪珏在庭審後表示:“野生動物是重要的生態資源,野生動物保護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大野生動物司法保護力度是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對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崇明法院立足職能,依法嚴懲,並加強法治宣傳,織密野生動物保護法治網絡。本案中,兩名被告人被判刑,對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個人或組織是一種警示,有助於震懾非法獵捕、交易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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