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病死亡 “死無對證”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調解?

事情要從2018年7月7日說起。

當日,張某駕駛一輛中型倉柵式貨車,與駕駛電動三輪車準備去賣菜的王某乙左手發生刮蹭,造成王某乙左手小指不全離斷傷等傷情。因未發覺刮蹭之事,張某於發生事故後駕車駛離現場。

王某乙因治療向親朋好友借款支付了醫療費4.5萬餘元,對於家庭情況一般且已年過七旬的王某乙來說,所借外債無力償還,生活堪憂,又找不到肇事車輛,整日愁悶,心生抑鬱,經診斷為急性應急障礙。8月23日,王某乙因意識不清入院搶救,後因肺部感染、橫紋肌溶解症救治無效死亡。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多方取證調查,於同年9月30日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乙負事故次要責任。

王某乙的近親屬王某甲等人於2019年1月向陝西省藍田縣法院起訴。案件庭審中,王某甲等申請對王某乙所患急性應急障礙與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係、王某乙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係及參與度等進行鑑定。歷經兩次鑑定,鑑定機構均以被鑑定人死亡無法鑑定為由退回案卷,承辦法官經大數據查找亦無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當事人因病死亡 “死無對證”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調解?

在此種情形下,若無法舉證王某乙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因王某乙死亡產生的相關損失就可能無法得到賠償,甚至對於其治療急性應急障礙產生的相關醫療費都無法得到支持,而保險公司堅持認為王某乙的死亡與交通事故無關,拒絕賠償相關損失。

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辦案法官多次通過電話等方式徵求雙方意見,並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但效果均不佳。郭法官又前往王某乙生前居住地向當地群眾瞭解其生活狀況,據群眾反映,王某乙為人老實,生前身體健康,精神正常,能正常勞動,事故發生後因找不到肇事者,情緒低迷、精神恍惚,甚至曾有輕生念頭。郭法官又聯繫原告代理人儘可能提供王某乙生前影像資料。

完善相關資料後,辦案法官及時組織當事人開展遠程視頻調解,並主動聯繫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該案進行探討,最終保險公司、肇事車輛車主認同了法院調解方案,同意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8萬元。

近日,各方當事人前往藍田縣法院藍關法庭簽訂了賠償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義務。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通訊員 郭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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