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禁止基本農田草皮種植處理流程

近來多地,發出《關於禁止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的通告》。本文從幾個環節與你們一起來探討。

宣傳工作

宣傳政策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重點:不得取土)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重點:不得取土)

3、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196號)規定:“基本農田上的農業結構調整應在種植業範圍內進行”並且“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禽畜養殖,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重點:不得破壞耕作層)

4、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8]1號)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對利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的要合理引導,不得對耕作層造成破壞。 (重點:不得破壞耕作層)

5、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規〔2019〕1號《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種植楊樹、桉樹、構樹等林木,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的植物,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重點:不得種植草坪、草皮,不得破壞耕作層)

6、各地的《通告》。

再談禁止基本農田草皮種植處理流程


再談禁止基本農田草皮種植處理流程

(重點:不得種植草坪、草皮)

爭議點1:五年內退出。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種植楊樹、桉樹、構樹等林木,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的植物,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已經種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現狀和對耕作層的影響程度組織認定,能恢復糧食作物生產的,5年內恢復;確實不能恢復的,在核實整改工作中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並按要求補劃。

有些草皮種植戶把5年內恢復,簡單理解成可以再種5年,這是不正確的。5年內退出,不是可以再種5年,是立即停止取土、破壞耕作層的行為,通過5年來恢復;通過5年都不能恢復的,調出永久基本農田。

爭議點2:一般耕地種植草皮

對一般耕地雖然沒有明確不得種植草坪、草皮,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取土,不得破壞種植條件。如在一般耕地上因種植草皮有取土或破壞種植條件行為的,應停止並整改。(重點:不得取土、不得破壞種植條件)

執法工作

1、執法人員應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向其講解有關法律法規,積極鼓勵當事人自己恢復耕種。(重點:執法部門為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

2、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內容如下: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 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 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重點: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立案,需要鑑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重點: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立案,需要司法鑑定)

再談禁止基本農田草皮種植處理流程

解除承包合同與制止民事違法行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對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等行為,承包方可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

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重點:承包方為家庭承包戶,承包戶可單方解除與草皮種植戶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發包方為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2、及時制止有關違法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法律規定簽訂的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的土地流轉合同均為無效合同。(重點: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及時修正或撤銷。)

執行或復耕工作

1、強制執行。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重點: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自行復耕。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在解除土地經營權合同(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方有權單方解除)的情況下,應開展復耕。(重點:可依法自行復耕)

3、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對損毀的農業基礎設施應予以修復。(重點: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或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需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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