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5月起這樣做將被罰款5-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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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重要提醒!5月起這樣做將被罰款5-10萬!

5月1日起施行!不按月發放農民工工資,將被罰款5-10萬!

重要提醒!5月起這樣做將被罰款5-10萬!

2020年1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發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1、政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准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並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並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4、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 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存儲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 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 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 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轉包導致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 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 與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 建立用工管理臺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後,可以申請註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餘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5、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6、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7、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8、該《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由“壹伴編輯器”提供技術支持

資料:中國政府網

編輯丨幹鈺瓊

責編丨翁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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