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學法】張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二十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人、乘車人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擾亂公共汽車內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後,對應當自行撤離而未撤離的,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對拒不撤離的,依法強制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影響公交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定購買相關責任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 車輛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被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場出具扣留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車輛及隨車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涉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成區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基礎設施基本具備地區的道路。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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