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創全國文明單位 | 道路千萬條 誠信第一條

推行誠信宣誓制度,淨化訴訟環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做誠信社會的引領者。——南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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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莊嚴神聖的場所,代表著國家法律權威,每個參與訴訟活動的公民都應誠實信用,然而有些人膽兒頗肥,在法庭上謊話連篇、偽造證據、擾亂法庭秩序,損害司法權威與公信力。


不過,法官們可不是“吃素”的,公然蔑視法庭,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虛假陳述,罰款3000元

2011年9月,朱某分三次向施某借款,並先後出具3萬、2萬、2萬的借條三張。同年10月,朱父代子還款4萬元,拿回三張借條後以自己的名義向施某出具一張3萬元的借條。

2019年9月,施某向法院起訴朱父,法官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雙方在借條數量、實際借款金額上均出現分歧,面對朱父的反駁和法官的詢問,施某支支吾吾。一個月後,施某來到法院申請撤訴,法官詢問緣由,並再次嚴厲告誡施某必須如實陳述,否則因虛假陳述不僅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在法庭上虛假陳述,違反了相關規定,我很後悔,自願承擔法律責任,今後再也不敢了……”心虛的施某承認了借條原先共有三張,借款總額寫明為7萬元,但實際只借給了朱某5萬元的事實。

考慮到本案被告未支付過利息,且原告自願放棄剩餘的一萬元借款並得到被告諒解,故本院對原告施某的撤訴申請予以准許。另因朱父已還款4萬,故原告施某訴稱被告朱父尚欠其3萬元與事實不符,屬虛假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了審判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南潯法院對原告施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指使他人作假證,獲刑兩年

2019年5月的一晚,被告人任某酒後駕車至一燒烤店吃夜宵,期間與他人發生衝突,並砸壞店內物品。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並抽取靜脈血樣,發現相關指標已超標。

公訴機關以任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南潯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7月24日:南潯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發現被告人任某涉嫌

妨礙作證,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

2019年11月8日:公訴機關追加起訴,指控被告人任某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

2019年11月28日:南潯法院依法合併審理並當庭宣判。

當初,被告人任某是如何指使證人作假證,又是如何在法庭上被揭穿的呢?小編給您還原一下7月24日的庭審現場。

“我斷片了,但我沒開車”開庭當日,被告人任某依然堅稱事發當日自己只是喝醉了酒,並未開車。其證人祝某的證詞雖多有矛盾,但亦表示當天任某未開車,是胡某為其叫了代駕。

公訴方證人胡某則陳述是任某酒後開的車,自己並未為其叫代駕,且向法庭陳述因自己此前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任某醉酒駕車的事實而被任某責怪、毆打,此後任某兩次請客吃飯,欲讓胡某在公安、檢察階段改證詞,並在法庭上作假證。

下午庭審中,被告人任某的證人祝某意識到作假證後果嚴重,遂主動坦白並如實陳述,事發當日的確是被告人任某開的車,而其因任某多次請客吃飯、贈送電話卡副卡等,於是在任某指使下作了假證。

2019年11月28日,南潯法院以任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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