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非法買賣租售銀行卡需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全國範圍內發現多起客戶群體性有組織集中辦理銀行卡事件,疑似有參與非法買賣租售銀行卡行為,相關銀行及時發現提出警示後未予辦卡。在此,青島銀保監局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買賣租售銀行卡行為違法違規、隱患重重,為了您和家人,請規範使用銀行卡。

一、買賣租售銀行卡違反銀行卡業務管理制度

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卡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商業銀行和持卡人都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將受到懲罰。《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髮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非經營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銀行機構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意味著隨意出售、出租銀行卡行為被公安機關核實認定的,持卡人在5年內將只能親自到銀行櫃面辦理業務,3年內將不允許新開立銀行賬戶。此外,持卡人的違規行為會被記入個人徵信記錄,將來對個人貸款、求職就業等方面都可能造成影響。

二、買賣租售銀行卡危害個人信用安全,可能引發民事責任

我國的銀行卡屬於實名制,卡內存儲了很多個人信息,如果貪圖便宜出售自己名下銀行卡,一旦所售銀行卡出現信用問題,最終會追溯到卡主本人,導致卡主個人信用受損甚至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借用……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指出,“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買賣租售銀行卡危害金融安全,可能涉嫌犯罪

出租出售的銀行卡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來從事用於詐騙、逃稅、逃避債務、套取現金、非法集資、經濟詐騙、賭球、洗錢等非法活動,作為賬號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會受到牽連。如果卡主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用途仍出租出售銀行卡的,卡主本人會因此構成共同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的”,涉嫌洗錢犯罪,“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四、依法合規使用銀行卡

(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保護好登錄賬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對於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應及時辦理銷戶業務,並將卡片磁條和芯片毀損,不隨意丟棄。(二)銀行卡與有效身份證件分開放置,以免一起丟失被盜刷,並影響辦理掛失及補辦卡片等手續。(三)不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身份證和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經濟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四)不要相信任何來歷不明的電話、短信、郵件,切勿輕信非法機構或非法中介發佈的小廣告,並向他人洩露重要個人信息。(五)發現買賣銀行卡和身份證的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或髮卡銀行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效打擊犯罪分子,自覺維護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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