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十分流行的西方笑話說,一名律師在法庭上睡著了,法官叫醒了他,他醒來後的第一句話就是:我反對!。
司法笑話,但不只是笑話,律師在法庭應時刻準備,說出“我反對”。
反對,傳統上是庭審中的控辯專門用語,指法律賦予控辯雙方就對方不同意見持否定態度的權利。
在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或控方針對對方違反刑訴法規定、活動規則及法律要求的發問和發言,向審判長提出要求予以制止的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控辯雙方的訊問、發問方式不當或者內容與本案無關的,對方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審判長制止,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對方未提出異議的,審判長也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制止。
第233條: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控辯雙方與案件無關、重複或者指責對方的發言應當提醒、制止。
徐昕教授指出:向證人、被告人發問的規則等訴訟規則,如第213條: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訊問、發問。辯護人應當作為反對權的基礎法律依據,結合起來運用。
針對“我反對”在庭審中如何運用,徐昕教授結合他的實務經驗在下邊的課程裡做詳細的講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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