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劳动者遇关联企业用工如何维权?

近年来关联企业用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通过交叉轮换、委派借调等方式使用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形式多样、争议频发,劳动者遇关联企业用工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07年,王某入职甲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王某的工资一直由乙公司(与甲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财务人员个人支付,社会保险由北京某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代缴。2009年,甲公司所属集团公司在北京设立丙公司作为其集团另一关联公司的子公司。2017年,王某因工作事宜与公司发生争议,遂起诉丙公司,请求确认其与丙公司自2007年至2017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丙公司支付工资、提成等款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此时丙公司尚未成立,丙公司的经营范围亦与王某的工作内容不符,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1年,张某入职甲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甲公司委派张某至乙公司(与甲公司有关联关系)工作,乙公司为张某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乙公司因不满张某工作表现向其发送通知,告知张某已将其退回甲公司,可直接到甲公司报到。甲公司不接收张某,拒绝为张某安排工作。张某遂将甲乙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委派员工属于企业自主用工行为,故确认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乙公司通知张某将其退回至甲公司,甲公司与张某就重新安排工作一事未能达成一致,但张某亦未回甲公司工作,故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10万余元经济补偿。判决后,甲公司、张某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委派张某至乙公司工作,并未明确委派的含义(即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否保留在甲公司、委派的期限和退回流程等具体问题)。张某至乙公司后,从事乙公司安排的工作,受乙公司的管理,劳动报酬由乙公司发放。在张某与甲公司未订立过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宜认定2013年后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张某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乙公司未举证证明退回张某的事实依据,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余万元赔偿金。

【法官提示】

劳动者如遇关联企业用工时应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在履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采用关联企业用工的单位对其劳动关系的归属进行明确,如未签劳动合同则应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署。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对其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委派年限等具体问题进行说明,并应留存相应证据。

一般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证据情况认定劳动关系。所以,在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如对劳动关系的认识不清,可针对其提供劳动的所有关联企业同时提起诉讼,对于涉及给付内容的诉求可要求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关联企业相互推诿、逃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和交叉轮换用工的情况,应对确有必要进行的委派、借调或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情况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或签订协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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