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自己还贷,配偶能分增值吗?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自己还贷,配偶能分增值吗?

一、案情简介

2011年5月,B女以按揭形式购买了一套房屋。2013年5月,A男与B女恋爱并准备结婚,双方达成《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并公证,其中约定B女婚前购买的上述房屋系B女婚前个人财产,剩余购房款由B女负责偿还。2013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B女用自己的工资偿还上述房屋贷款59662.8元。2018年6月,因感情不和B女起诉离婚,A男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还贷期间的增值部分(本案子女抚养纠纷、其他财产纠纷暂且不做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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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理由与结果

裁判理由:原告(B女)房屋双方婚前进行了财产约定,原告房屋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贷款由原告个人偿还。婚后原告虽用自己工资偿还房贷,但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就共同偿还的贷款进行分割,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半还贷款29831.4元。而被告主张的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房屋婚后还贷金额298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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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有3种类型:孳息、自然增值、投资性收益,本案的关键在于涉诉房屋婚后增值属于投资性收益还是自然增值,分析如下: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出租等,导致该房屋升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增值部分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为一方所有。

本案中,涉诉房屋系B女婚前购买,婚前双方达成《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涉诉房屋系B女婚前个人财产,剩余购房款由B女负责偿还。《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婚后因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自然增值,属于B女一方所有,A男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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