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9)桂0502执2476号之一

李洋、韩金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苑材与被执行人李洋、韩金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502执24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洋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269号长和大厦一单元1802号房屋及室内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包苑材的债务。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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