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國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長安衙門,官員應該怎麼審判呢?

這是頭條號“懶龍說”的第94篇文章

我現在正在長安縣衙門之外,旁邊是一個留著大鬍子的彪形大漢。我們互相拉著對方的衣領,誰也不想鬆手

我的右半邊臉已經腫起來了,感覺都不是我的臉一樣,門牙也掉了一顆。看起來我挺慘的,不過我也沒讓對方好過,那個留著大鬍子的彪形大漢,鼻子也破了,嘩嘩流血,眼睛腫得像桃子一樣,上下眼皮中間只有一個小縫能透點光。

事情的起因其實一句兩句我也說不清楚,本來我只是想跟朋友去西市的老康他們家來一壺地道的三勒漿,順便看看他家新請的胡姬跳的胡旋舞。老康跟我一樣是康國人,他家的三勒漿特別地道。結果大家喝的好好的,旁邊另外一桌人開始對跳舞的胡姬動手動腳的,為首的就是這個大鬍子彪形大漢。敢在我老鄉店裡鬧事,這還了得,我當時就衝上去了。然後……我們倆就成了這副樣子。

如果外國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長安衙門,官員應該怎麼審判呢?

打架打到最後,我們倆互相扭住對方誰也沒力氣了,這時候,圍觀的路人紛紛喊著:“長安可是有王法的地方,有本事去長安縣打官司吧!”打官司就打官司,難道我還怕了你不成?走,打官司去!這不,我倆就到了長安縣衙門來了。

我有點得意的看著旁邊的大鬍子大漢:“哼,長安可是有王法的,你當街鬥毆,這頓鞭笞你是少不了了。”大鬍子大漢吐出一口帶血的吐沫,冷笑一聲:“咱倆在長安都是化外人,誰贏誰輸還不一定呢!

知識點一:什麼是化外人?——泛指外國人

“化外人”這個詞是出自《唐律疏議》,其中對於這個名詞是這樣解釋的:“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各有風俗,製法不同。”一般來說,對於“化外人”這個名詞,往往有兩種解釋。第一:“化外人”就是外國人;第二,“化外人”指的是中華文化圈以外的人。

應該說,在唐代,漢胡界限逐漸模糊,民族融合逐漸加劇,原有的以民族區分漢胡的方式已經有點落後了。

“化外人”的“化”,就含著“教化”的意思,所以“化外人”可以理解成居住在中華文明教化範圍之外的地區的人。而《唐律疏議》中又明確說明“化外人”是指其他有君主統治的國家。那麼這裡的“化外人”大概可以理解成泛指外國人和其他民族人。

如果外國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長安衙門,官員應該怎麼審判呢?

早有差人進去通稟,長安縣令升堂,我們倆拉拉扯扯的上堂。縣令老爺看看我們二人,還沒問誰是原告誰是被告,先問我們一個問題:“爾等俱是化外人嗎?

我們倆異口同聲:“稟明府,是。”

縣令點點頭,又問道:“爾等都是何方人氏啊?”

我搶著回答:“某姓康,名阿達,西域康國人氏。”大鬍子大漢說:“某姓契苾,名慶郎,回紇人氏。

縣令又點點頭:“哦,這麼說你二人不是同族了?”

我們互相看了一眼。不是,當然不是!誰要跟他同族啊!

縣令繼續點頭:“那就好辦了,那就依我大唐律令審理即可。

如果外國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長安衙門,官員應該怎麼審判呢?

知識點二:“同類衝突按你的,異類衝突聽我的”

縣令為什麼上來先問兩位是否同族呢?這就涉及到唐代涉外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同類衝突按你的,異類衝突聽我的”。

根據《唐律疏議》所記載:“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句話什麼意思呢?《唐律疏議》在這一條後面還加了一條解釋:“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於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這個意思就是說,如果衝突雙方是來自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屬於“同類”,那雙方衝突應該按照雙方所屬於的國家地區的本國法律來裁判。而如果衝突雙方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那麼就屬於“異類”,比如高句麗和百濟這就在唐代屬於兩個國家,這樣的話就統一以大唐律法來作為審判依據。所以說叫“

同類衝突按你的,異類衝突聽我的”。

前者其實就是現在法律中的屬人原則,後者其實就是屬地原則。在唐代,為了表示對各國各民族人民風俗習慣和法律制度的尊重,唐代還在外國人聚集的地方設立蕃坊,有的蕃坊還允許坊內化外人信仰自己的宗教。比如說,如果本文中鬥毆的兩位恰好是“同類”,可能這案件就會被移交給他們所居住的蕃坊的坊正處理。如果他們坊內還信仰祆教(也就是拜火教),保不齊把他倆直接用烈火“淨化一下靈魂”也說不定。

如果外國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長安衙門,官員應該怎麼審判呢?

縣令問完了我們倆是哪國人,確定我們是“異類”,那就是按照大唐律法來審判了。然後縣令就得問問我們具體案情經過,我們兩人就開始你一言我一語的給縣令描述當時的經過,說著說著越說越激動,我們逐漸都忘了用漢語,嘴裡開始冒老家的語言了。

縣令聽著我們互相針鋒相對的說話,開始說的漢語還能聽懂點,越到後來我們嘴裡嘰裡咕嚕說著我們本民族的語言,縣令就聽不懂了。縣令趕忙一拍驚堂木,大喊一聲:“禁言!”然後喚左右:“去請譯語人來。

知識點三:“譯語人”是什麼?——古代翻譯的鼻祖

這裡的“譯語人”,也就是唐代的翻譯。

眾所周知,唐代作為我國封建社會對外交往非常繁榮的時期,同時作為公元7~9世紀世界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中心。大唐盛世,萬國來朝帶來的民族發展和融合的繁榮景象,也帶來了彼此的語言文化的衝突和交流。而在這個過程中,能夠了解這些國家的語言,並在不同的文化族群中從事語言溝通和文化交流,這也就是“譯語人”所需要做的工作了。

唐朝為了能夠更好的向“化外人” 宣傳大唐的國家政策和文書指令,以及在會見外國使節時能夠保持順暢溝通,唐代在中央也設立了一批專職的“譯語人”,主要分佈在鴻臚寺和中書省兩個機構。其中,鴻臚寺的譯語人主要負責接待外賓的口譯工作,中書省的譯語人主要負責政策文書的翻譯工作。

而作為外國人來往密切的大國,唐代地方也常常會接受涉外案件的審理,比如本文中所說的案件。為了能夠準確的表達雙方的訴求觀點,為了公正合理的調和糾紛,解決雙方爭端。所以在涉外案件的法庭審理中,譯語人的重要性也就凸顯出來了。據說前段時間有一個挺大的案子,就因為翻譯水平不行還釀出了一場全國的輿論風波,可見譯語人在案件審理中還是挺重要的。

如果外國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長安衙門,官員應該怎麼審判呢?

縣令說叫譯語人,不一會上來一位,我一看這不是我經常一塊喝酒的老石嘛,他一個西市牙郎改行當譯語人了?不過這也可以理解,牙郎是買賣中介人,經常在化外人中間做買賣中介,可不各種語言都通嘛,幹這個也正好。(關於牙郎的相關知識,請移步《房似錦、徐姑姑房子賣的溜,宋朝前輩也挺牛——宋代中介工作報告》)

可是老石一看我倆也有點愣神,我看這意思老石是不是也跟對方的大鬍子大漢認識。這事可就不好辦了。我跟老石經常喝酒,可是老石畢竟也是回紇人啊,跟對方算“同類”啊。這他到底是幫我還是幫他啊?我看老石也挺為難,不過既然雙方都是熟人,那就雙方都不是熟人了,既然做譯語人,就得對雙方翻譯負責。我和大鬍子大漢嘰裡咕嚕一頓說,老石給我們翻譯的也基本是準確的。

縣令聽明白了,很快就宣判了:“今有契苾慶郎,康阿達二人當街鬥毆,致契苾慶郎眇一目(就是有一個眼睛腫了看不清東西),康阿達落一齒,據《唐律疏議》所載,判雙方各保辜十日。

知識點四:“保辜”是什麼?——受傷以後,加害者得給受害者治傷

什麼是“保辜”制度呢?這是我國古代法制中,一項很有特色的制度。其把傷害案件發生後加害者對受害者所進行的彌補與刑事責任的承擔結合了起來。當發生傷害案件時,官府不是趕緊把加害者抓起來,而是在法律中規定了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允許加害人在這個期限內為受害者治傷。在這個期限到期以後,視受害人傷勢恢復或者生存狀況再來決定加害人所需要的受的刑罰。這個期限就叫做“保辜”。

換句話來說,“保辜”期間,如果受害人恢復的好的話,加害人能夠得到很大幅度的減免刑罰。而如果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內傷勢加重甚至不治身亡,則加害人必然會被從重處罰,嚴重的甚至會上升到極刑。“保辜”制度鼓勵加害人對被害人積極提供救助治療和賠償損失,積極主動彌補自己所造成的的傷害。受害人所受的傷害在“保辜”時間結束後,對以後生活影響越小,加害者所獲得的懲罰力度就越小。

對於“保辜”的期限,針對不同程度的傷害有長短之分,本文中所涉及的鬥毆但是未見骨折等情況的,適用於《唐律疏議》中所規定的“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的規定。而鬥毆是雙方共同參與的,且都對對方造成了傷害,所以縣令才會判雙方各自“保辜十日”。

如果外國人要打官司,到了大唐長安衙門,官員應該怎麼審判呢?

我跟那個叫做契苾慶郎的大鬍子一對視,這麼個判決法不就是看誰恢復的更快嘛,誰恢復的更快對方就刑罰輕點。

我一看他那捱了一下腫的老高的眼睛,再摸摸我自己掉了的門牙。十天,十天他眼睛應該差不多能消腫,可是我的門牙十天肯定長不出來。這麼一來,他肯定恢復的比我快,那我就自然比他刑罰輕了。

契苾慶郎也很快想明白了這事,看著他哭笑不得的表情我就想笑。他又是一肚子火恨不得再打我一頓,但又必須按照縣令的判決給我治傷,要是不給我治傷他刑罰更重。當然了,我也得給他治傷。但是當保辜期限十天以後,我們互相給對方治傷的結果,肯定是他眼睛消腫的概率高於我的門牙長出來的概率,這麼一來,他積極給我治傷的結果也還是比我刑罰重。

想到這裡,我不禁想要大笑三聲,可是嘴剛咧開想笑,牙床的疼痛瞬間提醒了我那顆門牙的離去。雖然契苾慶郎肯定比我受刑重,可是我少了一顆門牙,說話漏風,怎麼找婆娘啊!唉,最終也不過是他徒一年(在固定地方做一年重體力義務勞動),我杖六十,還是兩敗俱傷罷了。

(注:本文中出現的康阿達和契苾慶郎,均來源於歷史上真實存在過的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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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唐代“化外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張淼淼 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唐朝涉外法律制度研究》 周寧 山東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3、《從墓誌銘看昭武九姓的入仕於唐》 張珂 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4、《唐代保辜制度研究》 劉淳萍 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唐代長安譯語人》 韓香 史學月刊 2003年第1期

6、《唐代涉外事件處理的法律原則》 吳美菊 黎嫦娟 蘭臺世界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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