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动产频道编辑部
解答:《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涅日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
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规定:“2019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 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进行全流程优化,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