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陽紅?未必紅!

法官說法|夕陽紅?未必紅!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是許多人對婚姻的追求

“相偎知冷熱,陪伴共惜真。“

則是許多人對晚年生活的美好期望

然而現實中,卻有老人因一時激情而草率選擇枕邊人

給自己平靜祥和的晚年生活籠上一層陰影

4月13日,涪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老年人再婚後離婚案件。

案情簡介

2001年,年近70歲的原告劉某和60歲的被告羅某通過婚介介紹所認識,因雙方均屬晚年喪偶,生活中常感孤獨,希望在晚年生活中能再找個伴侶相互陪伴,於是,兩人在認識後不久便迅速結為夫妻。

本以為他們可以共伴餘生,可在2019年12月的某天,現已87歲高齡的原告劉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現已78的被告羅某離婚,即便在疫情期間,也多渠道向法院表達堅決離婚的意願。

原告劉某訴稱,由於當初結婚較為倉促,婚前對彼此的性格和愛好等認識不足,婚後頻繁發生家庭糾紛,隨著原告年齡增長,原告的身體健康狀況每況愈下,原告與被告的關係更加惡化,在2019年原告因急性膽結石住院治療後,原告寧願外出租房時間長達200余天也不願回家。

在法庭上,被告拒不承認感情破裂,不願離婚,但原告聲稱被告不願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貪圖原告的遺產,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後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處,雙方同意調解離婚,並就爭議較大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促成本案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夕陽紅?未必紅!

法官說法

1、老年人再婚本是希望尋求到相濡以沫的晚年生活,為減少再婚後的家庭矛盾,希望老年人再婚前多瞭解對方的身體狀況、興趣愛好、性格脾氣和生活習慣,切不可激情結婚。

2、婚姻不單是一個人與一個人的相處,同時也是一個家庭與一個家庭的融合,為減少再婚滋生的家庭不和,希望老年人再婚前適當徵求兒女的意見,妥善處理子女與老伴的關係。

3、家庭財產分割往往是離婚訴訟中不可避免的話題,為減少再婚後的財產糾紛,希望老年人再婚前可對婚前和婚後財產訂立協議,或以遺囑方式提前處理財產問題。


對於子女來說,應當以開明的眼光看待老年人的感情訴求,這不僅是道義要求,更是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正版)》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法官說法|夕陽紅?未必紅!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於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法律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供稿:馬 淨(家事審判庭)

編輯:陳 佳

審核:楊海泉

簽發:宋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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