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嫌疑人認罪認罰且罪輕沒社會危險性的不再逮捕

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罪行較輕、採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犯罪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依法可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在逮捕措施的適用方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指導意見》還強調,對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而該《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後“從寬”的把握同樣進行了明確。《指導意見》規定,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

《指導意見》提出,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於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指導意見》對從寬幅度的把握作出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

《指導意見》還要求,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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