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能约束没有五险一金,没有双休的企业家?

梦幻石头


360行,隔行如隔山。我从事物流行业,也差不多10年,我就以物流行业为例,说一下两点。

一 作为企业的老板是如何应对的

企业的“企”字上面是一个人,下面是一个止。这个字是上下结构,非常有意思。我们都知道,人字好写,人难做。就是说企业家要从人开始做,适可而止,这个很关键。人要做好了,你就会适可而止了。人要是做不好,你止不住。人“字”一撇一捺,代表人要懂得立起来又懂得蹲下去。为什么说企业家的“企”字把“人”字写在上面?因为人难做啊?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关于保障企业员工法律法规很全面,强制要求企业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物流里企业大到经理小到员工,有几个老板给买五险一金的,投入资金太,而且人员流动性不稳定怎么买呀。你就是有检查过来也没用,都安排好了。而且作为企业老板,不懂得止呀,老想着挣的钱少呀,不够用啊。物流行业有多少对自己的企业有一个长远规划的,没有呀。为什么?物流场地不固定,过个三年左右就要搬一次,城市发展需要,要把影响市容往外搬。市场竞争性大,企业存活时间短。

二 作为企业的员工是怎么想的

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几乎所有人都不愿意买五险一金,包括我在内。因为我都不确定我能干几年,下一个工作都不知道什么情况,还是给钱心里踏实。而且物流行业里好多都是大字不识的,思想各方面根本转不过来这个道理。或许今天干的挺好的,后天人家就走了,长期在同一个物流企业干上五年以上的少之又少,我从物流行业这10年,差不多换了五家,中间原因很多。说到双休,我都感觉好笑。都是小企业要双休,谁来工作呀。你可以说,多请人呀,企业根本承受不了那么大成本,明白嘛?而且作为员工,也不愿意双休,出来是挣钱,干一天给一天的钱,每个星期都双休,还怎么挣工资呀,我是出来打工的,不是休息的,而且休息了出去又要花钱。那如果都让双休的话估计员工都不愿意干。所以说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生存法则,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只考虑受过高等教育的,也要考虑一下低学历的劳苦大众。

以上尽代表个人观点,如果有说到不位的,还请多包涵。


中国传统文化v仁爱


有什么能约束没有五险一金,没有双休的企业家?如果属于真正的企业家,一般法律意识都是比较强的,也是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对于那些既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也没有按照劳动法遵守国家劳动时间,连双休都做不到的老板,也就无法获得企业家的称号。

五险一金和双休,从内容上来看实际上都是和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措施。五险是事关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问题,这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来规范和约束的;住房公积金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规范和约束的;双休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规范和约束的。最佳的约束措施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惩处,但是在我国目前这种地域辽阔,情况比较复杂的环境下,人们的法制意识,规范意识、公民意识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其实依法缴纳五险一金,依法享受双休,不仅是企业家的问题,同时也是员工的问题。当然员工属于弱势群体,首先要考虑的还是自己的生存问题,饭碗问题,这就是目前面临的最大现实。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应该说执行的时间如果从1992年开始计算已经过去28年了,如果从试点开始计算,到现在已经是30多年了,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成长和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2011年7月1日社保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从制度化、规范化到法制化。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已经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那些靠钻法律的空子,靠打小算盘办企业的人,越来越没有生存的空间。目前不管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已经成为大多数,但也有少部分的企业老板还在抱着侥幸心理,拒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不为员工提供双休的条件,这些都是与时代精神格格不入,也是有违现代潮流大势的。

对于没有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仅依靠员工的力量是不够的,但是员工的法律意识是可以影响老板的决策意志的,如果大部分员工都能积极向相关的政府部门举报,相关的部门也能够积极作为,我想这样老板或是所谓的企业家,就没有生存的空间。虽然目前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国家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兴办小微企业,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但是这种鼓励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对于那些不依法办事,不依法创业的人员,国家政策也是不允许的,只要员工大胆举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会受到查处,不会因为就业形势严峻就会网开一面。企业有困难的,只要是合法经营,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政府都会给予扶持和支持,目前这方面的政策措施也比较多,但是政策支持和扶持的重点,还是主要支持那些合法合规的企业。

综上所述,要约束那些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没有提供双休的企业家或是老板,最大的约束手段就是提升企业家和员工的法制意识,运用法手段支持员工合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惩罚那些不合法的企业和企业家,强化各个执法主体的手段,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这是确保员工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主要约束措施。


帮兄爱唱歌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企业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关于企业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四)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企业违反了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员工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电话:1233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分享到:


相關文章: